代理交易的特點
獨立法人,專業公司
委託商與代理商之間不是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而是貿易或者業務的夥伴關係。代理商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完整的企業經營
組織機構、較高素質的專業人員、較雄厚的資金以及發達的銷售渠道等。
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由於代理商的利潤來源——佣金是與代理業務的業績好壞密切相關的,所以,通過契約形式明確委託商與代理商雙方的責、權、利關係能夠比較穩定地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市場共拓、發展共謀、互惠互利的關係。
自願結合,雙向選擇
委託商與代理商的情況千差萬別,雙方在尋找代理合作時決不可隨意行事,也不可強行“搭配”,只能根據雙方各自的情況採取自願結合、雙向選擇的原則,才有可能建立比較穩定、互利的代理關係。
依法合作,責權清晰
在代理經營關係中,委託商與代理商之間的責、權、利關係都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契約來維繫的,依法合作,保證了雙方關係的穩定性。
統一價格,按勞取酬
在代理經營中,為了委託商與代理商雙方的長遠共同利益,代理商所代理商品或者業務的銷售價格、採購價格、勞務費用等一般不是由代理商自己決定的,而是由委託商和代理商雙方根據市場的競爭與供求情況商定的,甚至是以委託商為主決定的,價格水平一旦確定,代理商所負責的整個市場範圍都應該執行這個統一的價格水平,代理商不能單方面隨意變動。這種定價方法可以避免同一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由於價格不同而導致“自相殘殺”的後果。代理商的代理業績越好,委託廠商給予代理商的佣金——利潤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