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受匯票是付款人兼為受款人的匯票。如甲在乙公司存有賢金,向乙公司的某地分公司丙公司購物,由此簽發匯票,自為發票人,以乙公司為付款人,丙公司為受款人。乙、丙公司實屬同一主體,即形成付款人兼為受款人的局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付受匯票
- 定義:付款人兼為受款人的匯票
- 屬性:經濟學術語
作用介紹
付受匯票的作用
變式匯票的一種,以付款人為受款人的匯票。它一般用於發票人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之間互有債權債務的業務往來中,以法人為付款人,以法人分支機構為受款人。就民事主體而言,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為一個主體。這種匯票的使用簡化了法人內部結算的程度,同時又可通過背書使其流通。英國票據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對這種匯票有明文規定,日內瓦法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對此無規定。
例如,出票人對某總公司有一項債權,後又與該公司的分公司進行交易發生一筆債務,於是簽發一張以總公司為付款人,其分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在該匯票關係中付款人與收款人是同一人。付受匯票對內有利於付款人內部的結算,對外也可以通過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