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興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仁興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是仁興鎮人民政府發布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興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 發布單位:仁興鎮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範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縣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本單位提出申請,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式向申請人公開。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內容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不包括:
(一)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
(三)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五)內部信息及內部公文;
(六)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七)公開後可能妨礙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門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會被申請人用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程式
(一)申請意見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公開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二)申請意見的審核與受理
行政機關對收到的申請要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形式、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2、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本鎮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
3、申請形式不符合規定或者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允許申請人當場補正。
(三)申請意見的處理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範圍,並能夠當場予以提供的,應當決定予以提供;
2、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或者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給予指引,告知申請人檢索、查閱的途徑、方法,或者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幫助申請人獲取有關信息;
4、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由上級行政機關形成並已經公開的,應當在本機關所掌握的範圍內予以提供;
5、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6、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開,並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四)禁止行為
1、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2、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
(五)期限
1、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做出處理的,應噹噹場做出處理;
2、不能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3、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依申請提供公開內容的形式
本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政府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列印、複製的成本費用,具體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條 本單位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規定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關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本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仁興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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