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罰

人身自由罰是指行政機關實施的在短期內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人身自由罰有兩種形式:行政拘留勞動教養

基本介紹

勞動教養在2013年12月28日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 。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項以上違法行為“ 並處”的,不受此限。
(2)勞動教養
是指行政機關對習慣性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又有勞動能力的人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罰。
勞動教養的期限一般為1至3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