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係判定指南

2021年11月17日,法務部行政行業標準《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係判定指南》正式發布,並於同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係判定指南
  • 發布時間:2021年11月17日
指南內容
目 次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總則
5 檢驗時機
6 檢驗方法
7 因果關係類型
8 因果關係分析與判定的基本方法
附錄 A(規範性) 參與程度分級和判定規則
參考文獻
前言
本檔案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檔案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
本檔案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檔案由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提出。
本檔案由法務部信息中心歸口。
本檔案起草單位: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
本檔案主要起草人:沈寒堅、范利華、夏文濤、程亦斌、王亞輝、吳軍、楊小萍。
1 範圍
本檔案提供了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係判定法醫學檢驗和鑑定方面的指導和建議,包括檢驗時機、檢驗方法、因果關係類型以及因果關係分析與判定基本方法。
本檔案適用於法醫學鑑定中各種因素所致人身損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損傷與後果之間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其他各種外因(如環境損害等)引起的人身損害後果與既往疾病並存時的因果關係判定,參照本檔案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SF/T 0111 法醫臨床檢驗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人身損害 personal injury
侵害他人身體並造成人身或健康傷害的不良後果。
3.2 參與程度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人身損害(3.1)在現存後果中原因力大小的範圍或者幅度。
4 總則
4.1 宜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客觀事實出發,研究並確定人身損害和疾病是否客觀存在;明確損傷與疾病發生、發展和轉歸的過程,探索其時間間隔的延續性和病理變化的規律性。
4.2 當人身損害與既往傷、病共存時,宜運用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技術和方法,全面審查病歷資料並進行必要的法醫學檢驗,全面分析並綜合評定人身損害在現存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5 檢驗時機
5.1 傷病關係判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依據的,宜在損傷後早期進行檢驗和評定。
5.2 傷病關係判定以損傷後果為依據的,宜在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檢驗。
6 檢驗方法
6.1 了解案情
包括了解案發經過、受傷過程和現場情況等。儘可能詳細了解損傷和疾病等信息。
6.2 審閱資料
宜全面收集反映損害後臨床診治過程的病歷資料(包括醫學影像診斷資料和實驗室檢驗資料),全面了解損害後出現的臨床表現和治療轉歸信息。
6.3 收集既往病歷
宜了解並收集傷者既往病歷資料,如:有無高血壓病、冠心病、糖尿病和骨關節病等。
6.4 一般檢查
針對個案情況,宜按照SF/T 0111的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對於損害與疾病部位相關的組織、器官和系統宜重點進行全面和細緻的檢查。
6.5 輔助檢查
針對損害後病歷資料反映的損傷與病症,宜有針對性地選擇進行實驗室檢驗和輔助性檢查。
6.6 診斷
根據案情、病歷資料、輔助檢查和法醫檢驗結果,必要時宜諮詢臨床醫學專家,對原發性損傷、繼發性改變和後遺症作出診斷。
7 因果關係類型
人身損害與疾病的因果關係類型按照損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六種類型。具體如下:
(a) 完全作用(完全原因):外界各種損害因素直接作用於人體健康的組織和器官,致組織和器官解剖學結構的連續性、完整性破壞,和/或出現功能障礙,現存的後果/疾病完全由損害因素造成;
(b) 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外界各種損害因素直接作用於人體基本健康的組織和器官,致組織和器官解剖學結構的連續性、完整性破壞,和/或出現功能障礙,現存的後果/疾病主要由損害因素造成;
(c) 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既有損害,又有疾病。損害與疾病因素兩者獨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兩者互為條件,相互影響,損害與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現存後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當;
(d) 次要作用(次要原因):既有損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損害在後,為次要原因。即損害在原有器質性病變的基礎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
(e) 輕微作用(輕微原因):既有損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損害在後,為輕微原因。即損害在原有器質性病變的基礎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顯現;
(f) 沒有作用(沒有因果關係):外界各種損害因素作用於人體患病組織和器官,沒有造成組織和器官解剖學結構連續性、完整性破壞及功能障礙,不良後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與損害因素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8 因果關係分析與判定的基本方法
8.1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中的因果關係包括:
(a) 若損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為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宜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相關條款評定損傷程度;
(b) 若損傷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同等因果關係,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則參見《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傷病關係處理原則,降低等級評定損傷程度;
(c) 若損傷與損害後果之間為次要作用或輕微作用,則只說明因果關係,不評定損傷程度;
(d) 若損傷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為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評定損傷程度;
(e) 在損傷程度鑑定中的傷病關係判定,不宜評定參與程度。
8.2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中的因果關係包括:
(a) 若損傷與殘疾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或輕微作用),宜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相關條款評定殘疾程度,並說明因果關係類型,必要時宜根據附錄 A 判定損害參與程度;
(b) 若損傷與殘疾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只說明因果關係,不評定致殘等級。
8.3 其他人身損害鑑定中的因果關係
在醫療損害鑑定中,首先判定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若判定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宜說明因果關係類型,必要時根據附錄A判定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的參與程度。
附 錄 A
(規範性)
參與程度分級和判定規則
A.1 參與程度分級
按照人身損害在疾病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關係類型),依次將人身損害參與程度分為以下六個等級:
(a) 完全因果關係:96%~100%(建議 100%);
(b) 主要因果關係:56%~95%(建議 75%);
(c) 同等因果關係:45%~55%(建議 50%);
(d) 次要因果關係:16%~44%(建議 30%);
(e) 輕微因果關係:5%~15%(建議 10%);
(f) 沒有因果關係:0%~4%(建議 0%)。
A.2 參與程度判定規則
首先宜根據第7章判定人身損害在疾病後果中的因果關係類型,然後再根據參與程度分級進行判定,具體如下:
(a) 人身損害與疾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單獨由損害引起的疾病或者後果,損害參與程度為 96%~100%,建議為 100%;
(b) 人身損害與疾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人身損害是主要原因,疾病是潛在的次要或者輕微因素,損害參與程度為 56%~95%,建議為 75%;
(c)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損害與疾病兩者獨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為兩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損害與疾病之間存在同等作用因果關係,損害參與程度為 45%~55%,建議為 50%;
(d)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損害與疾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損害為次要原因,損害參與程度為 16%~44%,建議為 30%;
(e)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損害與疾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損害為輕微原因,損害參與程度為 5% ~15%,建議為 10%;
(f)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現存後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損傷與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外傷參與程度為 0%~4%,建議為 0%。
參考文獻
[1]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2]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3] 范利華,吳軍,牛偉新.損傷與疾病[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4
[4] 伍新堯,高級法醫學[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
[5] 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WHO.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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