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確保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的各項功能得到正常發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管理,確保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的各項功能得到正常發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是指檢驗檢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對列入《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產品目錄》的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維修質量進行檢驗檢測,出具報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活動。
第三條【資質要求】檢驗檢測機構開展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業務,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的能力認定。
通過能力認定的機構可以在全國開展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業務。
第四條【管理體系】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與開展的檢驗檢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一)管理體系連續運行5年以上,並能夠證實運行持續有效。組織體系設定合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與開展相應業務相適應的人員、場所及儀器設備。
(二)具有切實可行的質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術規程和檔案管理制度並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要求,檢測工作管理實現信息化。
(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保證檢測工作的科學、獨立、誠信和公正。
第五條【人員要求】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術和質量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6年以上質量檢測工作經歷。專業檢測技術人員不少於35人,其中: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機械類、力學類、土木類、水利類、材料類不少於其中3個專業、每個專業不少於1人,本科及以上學歷,6年以上檢測工作經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人員不少於25人,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涵蓋機械類、力學類、土木類、水利類、材料類、電氣類等相關專業。
(二)具備滿足檢測要求的、經正式聘用人民防空工程專業檢測人員,其數量、技術能力、教育背景應當與所開展的檢測活動相匹配並且只能在本檢測機構中從業,其中80%的檢測人員在本機構從業不少於3年(可以社會保險繳納年限為準)。
第六條【檢測目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測機構能力認定的專業內容包括設備關鍵原材料性能、產品質量和安裝後功能等,具體檢測項目目錄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檢測機構信息】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通過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同步推送至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對防護設備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靈活採取委託異地機構隨機抽取企業、項目現場抽檢等方式。
第八條【檢測規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測項目目錄和相關標準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並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儀器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持專業技術人員、檢測儀器設備、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持續滿足從業能力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
第十條【檢測記錄】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實行檢測影像留痕,確保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檢測過程數據、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等原始記錄留存時間不少於6年。
第十一條【檢測結果通報】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安裝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爭議復檢】利害關係人對檢驗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可以委託共同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第十三條【資料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防護設備檢測標準、圖紙和工程有關技術資料的管理,不得私自複製擴散。
第十四條【利害關係】檢驗檢測機構與所檢驗檢測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不得有關聯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檢驗檢測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向委託項目檢驗檢測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推薦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原材料、構件和生產、檢測設備。
第十五條【分包】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託開展的檢驗檢測業務不得轉包分包。
第十六條【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檢驗檢測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現防護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通報至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同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辦法說明】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其他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原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頒發<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防〔2009〕324號)、《關於規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國人防〔2017〕2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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