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旨在推進新時代人民警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和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警察警旗管理,維護警旗尊嚴及增強人民警察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2020年10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印發,共六章二十一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
- 印發時間:2020年10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3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發布
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
關於印發《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公通字〔2020 〕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人民警察警旗授旗儀式上的重要訓詞精神,切實增強人民警察職業榮譽感自豪感歸屬感,推進人民警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規範中國人民警察警旗使用管理,經報中央政法委批准,現將《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各部門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上級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2020年10月13日
規定全文
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新時代人民警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警察警旗(以下簡稱“警旗”)管理,維護警旗尊嚴,增強人民警察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警旗是人民警察隊伍的重要標誌,是人民警察榮譽、責任和使命的象徵,是人民警察忠誠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的重要指引。
第三條 人民警察應當樹立警旗意識,尊重和愛護警旗,維護警旗尊嚴。
第四條 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標準,統一監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共同負責警旗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製作、發放、回收處理等事項;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第二章 警旗的式樣和規格
第五條 警旗旗面為長方形,警徽置於左上角,底色上部三分之二區域為國旗紅,下部三分之一區域為警察藍。
第六條 警旗旗面通用規格分為下列四種:
(一)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二)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三)長144厘米、寬96厘米;
(四)長96厘米、寬64厘米。
執行警務司禮任務時,使用前款第二項規格的警旗。其他警務活動,根據實際情況從前款各項規格中酌情選用。
第七條 警旗附屬物包括旗桿、旗桿套、系帶、球冠、矛頭、旗錐、旗穗、底座等。其中,旗桿為銀白色或者紅黃兩色相間的旋紋,旗桿套和系帶為白色,球冠、矛頭、旗錐和底座為銀白色,旗穗為金黃色。根據不同使用場合、情形,可以按照需要選擇使用警旗附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