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0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7月15日
- 發布單位:公安部
- 時效性:作廢
1980年7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1980年7月15日公安部發布的法律法規。規定正文第一條 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執行公務,以及時制止犯罪行為,保護人民民眾和採取正當防衛,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時使用警械和武器,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同時廢止。
使用槍枝,包括持槍戒備、出槍警示、鳴槍警告、開槍射擊行為。第四條人民警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有關規定使用槍枝。第五條人民警察使用槍枝,應當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第...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枝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
(五)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人犯、搶救公民的生命危險,可以借用機關、團體、企業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六)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許可權。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自願充任人民警察的,經...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制度(System for the Use ofPolice Instruments by the People's Police)是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規則。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等公務時,遇到犯罪分子抗拒、襲擊、警告無效時...
第七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銜級制度,銜級制度的具體內容由法律另行規定。第八條 人民武裝警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現役軍人的權益。第二章 組織和指揮 第九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內衛部隊、機動部隊、海警部隊和院校、研究機構等組成...
第356號令《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簽發 中華人民...
四、加強對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各級檢察院要對現已配備的警械和武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據高檢院的有關規定,凡不屬於配發範圍的警用器械要限期收回。同時,要結合人民檢察院槍枝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配發警用器械審批、保管、攜帶和使用的...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
第五十一條 海警機構工作人員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章 保障和協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建立與海警機構擔負海上維權執法任務和建設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使用警械時,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①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第九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時,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1988.12.17)(2011.1.8修訂)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1992.9.12)(2000.8.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1996.1.16)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1994...
重點突出了公安民警槍枝使用特色,強化了實踐性,特別是規範而實用的戰術動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圖書目錄 第一篇基本知識 第一節警械武器使用法律依據 一、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條件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基本原則 三、...
第四十五條 公路巡邏民警中隊及民警管理、佩帶、使用槍枝、警械,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等有關規定。武器警械裝備室要有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 遇有脫逃、攔劫囚車、搶奪槍枝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後果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第三條 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
第九十五條 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第七節 證件管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工作期間,一般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第九十七條 ...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 (1999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1996年1月16日)警車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派出所執法值勤工作規範 (2002年3月11日)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2003年4月30日)城市...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
第三節 人民警察的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164)第四節 人民警察的義務、紀律和法律責任(167)第五節 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169)第二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170)第一節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概述(170)第二節 警械的...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都有警察有權使用槍枝的規定,但是警察一旦開過槍後,還需要打報告,以及接受很多的審查工作,種種的關卡,也讓警察對開槍顧慮重重。項目介紹 使用手槍對近距離目標進行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