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專政職能

人民民主專政職能是指毛澤東1949年6月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提出,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是:(1)對內鎮壓已被推翻的反動階級、反動派的反革命活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並且儘可能地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對外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和顛覆,保衛國家的獨立和安全。(2)保護人民,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使人民有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和全體規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擺脫內外反動派的影響,改造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壞習慣和壞思想,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3)變革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儘快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經濟,大幅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並在發展生產基礎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逐步縮小城鄉之間、工農之間、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之間的差別,逐步消滅階級賴以存在和重新產生的條件。

這三大任務是互相聯繫、互相促進和缺一不可的。在不同歷史時期,人民民主專政工作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民主專政職能不能削弱,但它的主要歷史任務,就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這三項根本任務和根本目標,是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總結國內外社會主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提出來的。實現這三項根本任務,必須堅持一個中心(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兩個基本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條基本路線。它表明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也是對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豐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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