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專政職能是指毛澤東1949年6月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提出,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是:(1)對內鎮壓已被推翻的反動階級、反動派的反革命活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並且儘可能地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對外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和顛覆,保衛國家的獨立和安全。(2)保護人民,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使人民有可能在全國範圍內和全體規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擺脫內外反動派的影響,改造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壞習慣和壞思想,真正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3)變革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社會主義公有制,儘快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經濟,大幅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並在發展生產基礎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逐步縮小城鄉之間、工農之間、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之間的差別,逐步消滅階級賴以存在和重新產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