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

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

《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是德國公法學家格奧爾格·耶里內克的代表作。文章探討了法國人權宣言的歷史來源。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
  • 外文名稱: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
  • 作者:【德】格奧爾格·耶里內克
  • 作品體裁:法學理論
  • 首版時間:1895年
  • 字數:約40000
  • 副標題:現代憲法史論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作品思想,作品影響,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耶里內克首先否定了法國諸多學者提出的權利宣言的觀念可以被追溯至盧梭《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他認為法國《人權宣言》本身就是反《社會契約論》的,“法國大革命的權利宣言絕大部分都是從美國各種各樣的‘權利宣言’里抄過來的。法國人權宣言的各種草案,無論是在清願書中提出的,還是在國民議會中提出的21條草案、只不過多多少少在簡潔的程度或者涵蓋範圍上,在表述的精巧或笨拙上與它們的美國原版有點差異而已”。耶里內克花費了大量的篇幅逐條討論了與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一一對應的美國各州各種權利法案中的具體規定,並認為“法國不僅僅採用了美國的理念,也採用了大西洋彼岸的美國的權利宣言的形式”。
但是,耶里內克並不滿足於此。他進一步探討了美國各州權利宣言的歷史來源。
在這個問題上,耶里內克又一次否定了一個常見的觀點,即:這些權利宣言來源於英國的各種憲法性檔案。耶里內克指出,英國法律建立起來的是臣民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一批批地或者一項一項地被加以肯定的,它們來源於特殊的歷史環境,或者就是對已經存在的法律解釋的確認而已。英國的立法更是無意於承認什麼人的普通權利,它們既沒有權力也沒有意願去限制立法者或者為末來的立法確立什麼原則。根據英國法律,國會是全能的,它聽制定或者承認的法律具有同樣的價值。
與之相比,美國的權利宣言“包含了存在著高於普通的立法者的更高級的規範的觀念”。美國的各種權利宣言不僅僅在名義上是更高級種類的法律,它們還是更高級的法律制定者的產物。美國的各種權利宣言不是僅僅試圖為政府組織設立特定的原則,它們更首先試圖在國家和個人之間劃定界限。依據這些權利宣言,個人並不是通過政府的同意才成為權利的所有者,而是因為他自身自然地就擁有不可分離和不可取消的權利。這一觀念對於英國法律來說是陌生的。英國法律不希望承認一種永久的、自然的權利,英國法律所承認的是一種從英國人的父輩們那裡繼承而來的,“英國人民的古老的、毫無疑問的權利”。依據英國的觀念,自由的權利只建立在法律上——至上的是法律,而不是個人權利。
在否定了美國權利宣言的英國法淵源之後,耶里內克進一步否定了那種在古代文獻,找到類似的隻言片語就把這一觀念歸之於希臘羅馬的習慣。他指出儘管從希臘人的時代就已經有了自然權利的觀念.然而它們從來沒有導致基本權利觀念的形成。《國法大全》的一個片段曾經宣布依據自然法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奴隸制依然是市民法的一種制度。他認為:“文獻本身不會產生任何東西,除非在歷史和社會環境中能找到適合於實現這些文獻的基礎。當一個人找到了某個觀念在歷史文獻上的起源的時候。並不意味著他就發現了這一觀念的實際意義的記錄。今天的政治科學的歷史充滿廠太多的關於文獻的歷史,而制度本身的歷史則太過缺乏。全新的政治觀念的數量是很少的。大多數的觀念,至少具萌芽,在關於國家的古代觀念中都可以找到。但是制度則始終處在變化之中,因此必須通過制度本身的、個別的歷史形式來加以把握。”
耶里內克認為,權利宣言的真正的來源是美國殖民地上的宗教自由和與之相關的制度實踐。宗教領域的個體主義最終導致了極其重要的實際後果。從它的原則中最終導致了對完全的和無任何限制的良心的自由的要求和承認,而宗教信仰的運動無法將其自身局限於教會事務之內。它順著邏輯的必然性把它的基本原則帶入了政治領域。新教的教會首先承認和保護個人內在的和不可分離的良心自由的權利。雖然這些宗教一政治觀念的出現可以被追溯到很遠,因為它們並不是在宗教改革運動中才出現的。1620年11月11日,在新普利茅斯殖民地建立之前,由受到迫害和流放的清教徒祖先在“五月花”號締結了第一份保護他們的宗教自由的協定。由此,英國的殖民者們開始了一系列的“莊園協定”,這些協定是英國殖民者們依據他們的宗教和政治理念,認為是成立一個新的殖民地所必需的,在此,他們要考慮的僅僅是宗教自由。清教徒們反對英格蘭的宗教現狀,儘管他們本身也並不傾向於寬容,但最終他們還是秉持著他們的國家必須首先實現宗教自由的觀念。這一點對他們來說就是可以自由地實施他們自己的宗教信念。
另一方而,國家和政府依賴於契約的觀念一一這一觀念對於美國的個人自由觀念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一還由於歷史環境得到了強化。在北美蒼茫的廣袤原野中,寥寥無幾的殖民者從無到有全靠自己和與他人的相互幫助開創了一個又一個殖民地。正因如此,他們相信在國家之外,在自然的狀態中的生活是可能的。而當他們走出自然狀態結成共同體的時候,他們依據的是自己的自由意志,沒有受到任何公共權力的限制。由於他們人數稀少,代議(制度)在一開始是不必要的。所有的決定都是在所有成員均可參加的市鎮集會上作出的。由此,直接民主的形式自然而然地從特定的條件誕生並強化了他們的信念。對於可以創立美國的殖民者來說,歷史明自無誤地告訴他們:存在著一種不是由國家授予公民,而是公民與生俱來的人的權利。良心的行為以及宗教信念的表達是不可侵犯的,可以對抗國家的更高級的權利。這些都是“不證自明的”。也正是秉持著這樣的信念,他們在後來自己州的憲法中把這些歷史賦子的觀念和歷史造就的制度寫了進去。通過法律建立不可剝奪的、內在的和神聖的個人權利這一觀念的來源不是政治,而是宗教。被人們認為是美國革命的結果實際上是宗教改革運動和它的抗爭所產生的結果。而在18世紀殖民地發展的過程,這些大賦權利的觀念進一步發展成了一個體系。
在追溯了權利宣言的美國來源之後,耶里內克探討了個人的原初權利和國家契約的觀念為什麼是在英格蘭及其殖民地第一次獲得了劃時代的重要性而不是在歐洲其他國家,他的回答是:英國的法律觀念不像大陸國家那樣受到羅馬法如此深刻的影響,尤其是英國的公法實際上是在條頓人的法律觀念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沒有被羅馬人馴服的條頓人的原初權利觀念從來沒有被後來羅馬人的全能國家的觀念所取代。雖然國會的權力後來被柯克宣布為“絕對的和超載的”。但是這一權力被英國人只在名義上認為是沒有限制的。國家,以及國會和國王都有實際的限制在其之中,這才是英格蘭人民始終所懷抱的信念。在《大憲章》和英國的《權利法案》“有些界限國家不應該逾越這一點在所有重要的基本法中都得到廠特別的要求並被承認”。個人權利優於國家的觀念在17世紀英格蘭的整個歷史環境中找到了自己的支撐。自然法的觀念與從未消亡的一占老的權利觀念相結合,並在英國的殖民地以新的形式出現。

作品目錄

前言
第一章 1789年8月26日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及其意義
第二章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不是宣言的來源
第三章 北美各州的權利法案是《人權宣言》的模板
第四章 維吉尼亞和北美其他州的權利草案
第五章 法國和美國宣言的比較
第六章 美國權利宣言和英國權利宣言的比較
第七章 盎格魯-美國殖民地的宗教自由是通過法律建立普遍的人權觀念的淵源
第八章 美國革命期間人權和公民權利體系的創造
第九章 人權和條頓權利觀念
附錄一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
附錄二 美國維吉尼亞《權利宣言》
附錄三 英國《權利法案》
附錄四 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
附錄五 美國《獨立宣言》

作品思想

耶里內克試圖以一種歷史的、現實的觀點看待自然權利理論,而不是簡單地接受自然權利理論。耶里內克否認自然權利理論是個人公權利的叢礎,而主張國家的自我限制才是個人公權利的真實基礎。耶里內克沒有把法律簡單理解為大眾意識的體現,而是把法律解釋為一種歷史與觀念發展的綜合。“正確的原則不是由法理學教授的,而是由歷史教授的”,也就是說,必須通過其發展所處的歷史背景,權利的主張才能得到了解。人權的歷史不僅是法學的,更是歷史的。這一理論實際上是當時德國學界正在進行的議會主義與憲政主義爭淪的體現。他把國家權力必須受到某種限制的觀念與條頓國家傳統觀念相聯繫的歷史主義的主張並不是出於某種虛榮感進行的觀念最早起源地的爭奪,而是為他的公法權利觀念進行佐證。
耶里內克對權利宣言來源的解讀,其令人稱道的地方就在於他沒有局限在法國思想界和學術界內部,而是把權利宣言這一問題放置到了更加寬廣宏大的歐洲政治歷史和思想史中進行了考察:這一超越一單純文本爭議的視角展現了權利宣言背後深刻的歷史和文化內涵,讓人看到了一個更生動和全面的現代憲法基本權利涎生的歷史圖景。

作品影響

耶里內克一生著述頗豐,但在英美學術界最著名的著作卻是他在1895年寫的一本小書《〈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現代憲法史論》,這篇篇幅不長的文章使他獲得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授予的榮譽學位。他在文中闡釋的觀點據說啟發了馬克斯·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的寫作,這篇短小精悍的文章對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至今仍有影響。

作者簡介

格奧爾格·耶里內克,猶太裔公法學家。1851年6月16口出生於萊比錫,1911年1月12日逝世於德國海德堡。他的一生是典型的學者的一生。1861年起。耶里內克在維也納大學學習法律、藝術史和哲學,後來又去海德堡和萊比錫學習文學、歷史和法律。1872年他在萊比錫完成了他的博士學位論文,後獲得維也納大學的任教資格,1881年成為維也納大學法律哲學訪問教授,1883年獲得了在維也納大學教授公法的資格,1889年耶里內克在巴塞爾大學獲得了教職並暫時離開了奧地利一匈牙利學術圈。1891年耶里內克成為海德堡大學公法和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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