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國際保護

人權的國際保護是人權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權利。人權的口號最初為資產階級在反封建專制的鬥爭中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權及其保護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原則,並作為聯合國宗旨之一載入聯合國憲章。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布個人享有各種基本自由以及勞動權和其他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並設立了“人權委員會”。國際社會第一次擔負起保護和爭取實現人權的責任·。隨後,聯合國大會又於1966年12月9日通過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1976年生效),這兩個盟約被西方學者看成是使《世界人權宣言》得以充實和發展,並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重要文獻。根據這兩個盟約,最重要的人權是人民的自決權,包括各國人民自由處理其自然財富和資源的權利。聯合國所關心的人權問題還包括:消除種族和性別歧視;制止侵犯人權;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保護兒童;禁止向種族主義提供援助等。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布個人享有各種基本自由以及勞動權和其他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並設立了“人權委員會”。國際社會第一次擔負起保護和爭取實現人權的責任·。隨後,聯合國大會又於1966年12月9日通過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1976年生效),這兩個盟約被西方學者看成是使《世界人權宣言》得以充實和發展,並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重要文獻。根據這兩個盟約,最重要的人權是人民的自決權,包括各國人民自由處理其自然財富和資源的權利。聯合國所關心的人權問題還包括:消除種族和性別歧視;制止侵犯人權;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保護兒童;禁止向種族主義提供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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