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自由宣言

《人權和自由宣言》於1991年9月5號在蘇聯頒布。是蘇聯有史以來的第一個人權和自由宣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權和自由宣言
  • 地區蘇聯
  • 時間:1991年9月5日
  • 類別:法律
《人權和自由宣言》
1991年9月5日蘇聯第五次非常人代會通過
的蘇聯有史以來的第一個人權和自由宣言。宣言稱,社會的最高價值就是人和人的榮譽與尊嚴。應保障每個人能參加勞動、參與社會生活和國家生活。任何集團的、政黨的或國家的利益都不能置於人的利益之上。
宣言共31條,主要內容如下:
每個人擁有自然的、不可剝奪的、不受侵犯的權利和自由。
它們應得到法律的確認,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各種國際人權公約;所有國家機關必須保障和維護人的權利和自由這一最高社會價值。公民在實現自己的權利時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每個人必須履行社會義務。
宣言保障國家全體公民一律平等,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有結成政黨、工會和社團的權利,有被選入政權機關的權利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參加選舉的權利。
保障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保障通信和電話、電報等通訊方式的秘密。宣言指出,每個人有勞動權利和獲得勞動成果的權利,有自由選擇工作和拒絕接受工作的權利;有獲得國有保障的最低工資的權利,有防止失業的權利。
宣言還保障享有社會保護權和休息的權利,在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每個人還享有受教育權、財產權、自由居住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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