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創新鏈

人工智慧創新鏈是加快人工智慧創新發展,促進人工智慧與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產業深度融合,發揮人工智慧對傳統產業的賦能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工智慧創新鏈
  • 作用:加快人工智慧創新發展,促進人工智慧與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產業深度融合,發揮人工智慧對傳統產業的賦能作用
主要特徵,提升創新鏈,

主要特徵

創新鏈”這一概念最早被用於描述創新活動中不同環節的相互關係,包括技術創新過程中的基礎研究、技術研發以及產品創新過程中的實際套用和產業化、市場化等環節。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速演進,生產函式底層架構出現變化,新的生產要素與生產方式展現出越來越強的重要性,我國學界已普遍認識到積極參與全球創新鏈競爭的戰略意義,雖然對於創新鏈還存在不同理解,但對於以產業發展為導向的創新鏈內涵已經形成以下共識:創新鏈基於產業環節存在一系列創新節點,不同節點的創新主體以產業發展為導向,通過調配與整合鏈上的創新資源,最終實現價值創造與增值;產業發展在創新鏈中起導向作用,創新範圍不僅包括科研知識創造、技術與產品成果創新,也包括商業模式、服務功能的改進;創新主體對創新資源進行調配整合,既包括對材料、設備、資金等有形資源的調配,也包括對知識、信息、觀念等無形資源的整合;創新主體中,大學及科研機構等是基礎知識的主要創新者,企業是科技成果套用與商業化的主要實施者,金融機構或科技中介機構是創新要素的主要調控者。
當前,我國對人工智慧創新鏈的研究還比較缺乏系統性。進一步深化相關研究,需依據人工智慧的“技術—經濟”特性,研判人工智慧創新鏈的主要特徵。相關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多元性。首先是創新參與主體多元性,既包括核心企業、上下游企業、大學科研機構等創新活動主體,也包括政府、金融機構、科技中介機構等其他主體;其次是創新資源多元性,包括人才、資金、專利、設備、觀念等;最後是創新鏈結構多元性,包括政策鏈、服務鏈、資金鍊、人才鏈等一系列配套鏈式架構。二是協同性。創新主體對產品進行研發創新的過程,涉及需求分析、技術解構、服務演化等一系列新知識積累,只有當這些新知識與其他創新資源在各主體間充分流動,各主體就創新行為達成協同,才能有效實現創新。三是循環性。創新產品進入市場後,市場對產品、服務提出新的需求,使用、體驗產生的套用數據與信息反饋重新進入創新鏈結構,作為一種新的創新要素促進理論研究與技術更迭。四是發展性。創新資源的循環流動意味著創新鏈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架構。隨著創新主體的不斷增多,創新範圍與產業領域持續擴張,創新資源進一步發揮溢出效應,創新鏈地位也將進一步鞏固。

提升創新鏈

第一,推進基礎理論和關鍵共性技術協同創新。要加快構建開放協同的人工智慧科技創新體系,在重點前沿領域探索布局。特別是要發揮我國算力強、數據多、場景全、使用基數大的優勢,力爭在理論、方法、工具、系統等基礎理論和關鍵共性技術方面取得變革性、顛覆性突破,全面增強人工智慧原始創新能力。與此同時,要發揮政策引導作用,促進產學研用結合,建立健全政府、企業、行業組織和產業聯盟、智庫等的協同機制,加強在技術攻關、標準制定等方面的協調配合。
第二,加強相關產業與人工智慧產業鏈創新鏈融通發展。需充分發揮我國在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套用方面的巨大優勢,建設高速泛在、天地一體、雲網融合、智慧型敏捷、綠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慧型化綜合性數字信息基礎設施,推進人工智慧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依託國家新一代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試驗區,大力開展人工智慧技術示範、政策試驗和社會實驗,形成一批人工智慧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加快構建算力、算法、數據、套用資源協同的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促進企業之間、企業與大學及科研院所之間的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轉化。
第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最佳化創新環境。一方面,要實現創新發展和風險治理的有效平衡,加強各類標準規範、數據開放與隱私保護、算法監管與問責等體系化研究,引導和規範人工智慧發展。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人工智慧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人工智慧領域監管的適用性問題,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良好的商業秩序,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
第四,培養和引進相結合,大力增加高端人才供給。既要加強人才儲備和梯隊建設,積極開設人工智慧專業,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又要拓寬國際人才交流渠道,鼓勵國際合作交流,還要完善全國統一、競爭有序的技術產權市場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人工智慧智慧財產權交易制度,促進技術擴散。
第五,有效拓展國際合作,參與全球人工智慧創新鏈與治理體系。需堅持國際視野和全球思維,以開放心態應對全球競爭,搭建全球化服務平台,促進國際交流,吸引全球創新資源要素參與我國人工智慧技術及產業發展,廣泛組織參與人工智慧國際合作。要完善人工智慧產業貿易促進政策,加強制度供給和法律保障,加強人才交流與技術共享。應借鑑國際規則和經驗,圍繞數據跨境流動等重大問題探索建立治理規則,積極參與全球人工智慧領域的規則制定,為全球人工智慧發展貢獻“中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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