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就刑法修正案(九)答記者問

人大法工委就刑法修正案(九)答記者問是在2015年08月29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大法工委就刑法修正案(九)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5年08月29日
  • 效力級別:法律
  [記者]
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的刑法做了比較大的修改,我的問題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敗的制度建設方面有什麼樣的重要修改和完善,對中國的反腐敗有什麼樣的促進作用?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
很高興這位記者朋友關注全國人大這次對刑法的修改。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的修改應該說是一次比較重大的修改,這次刑法修改體現了三中和四中全會,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在整個立法過程中充分總結了司法實踐的經驗,回應了社會的關切。在這一部修正案里,應該說亮點很多,我們調整了刑法的結構,減少了死刑的罪名,加大了對恐怖和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進一步加強了對人權的保障,特別是對一些弱勢群體,老年人、兒童、婦女的權利的保障,進一步強化了對失信行為的懲治。這些都是亮點。你關注的關於懲治貪污腐敗犯罪的法律的一些調整,應當說,有關這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們國家懲治腐敗犯罪的一些法網,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的制度,加大了對這類制度的懲處。在一些具體的制度上也有一些很重要的修改和調整,可以請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同志具體介紹一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
我來具體介紹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敗制度方面的一些比較重要的修改完善的地方。這些修改完善的地方主要是針對當前反腐敗的形勢,呼應人民民眾的呼聲,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是落實中央有關的任務要求。具體的有三個大方面的修改和完善:(1)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這次修改完善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以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2)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了可以終身監禁的措施。應當強調的是,這種措施不是一個新的刑種,它的對象只是針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具體執行中的一個特殊的措施。(3)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主要是嚴格了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原來的法律規定是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現在這個規定一般只能從輕和減輕處罰,只有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幾種情況可以免除處罰。同時,嚴密了懲治刑事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了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係人行賄的犯罪。此外,增加規定了財產刑。謝謝你的提問。
[記者]
我的問題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是否針對特定群體?想請臧鐵偉主任說明一下剛才講的終身監禁措施,大家都在爭議,終身監禁措施對被判死緩的,比如像郭伯雄、劉志軍等人有沒有可能適用?
[臧鐵偉]
謝謝你的提問。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對擾亂法庭秩序罪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主要考慮,第一,要解決實際問題,我們在調研過程中發現,近年來擾亂法庭秩序的事件時有發生,而且花樣翻新,其中有的是對訴訟參與人,包括辯護律師,甚至法官進行人身的侵害,還有的打砸法庭的設施,更有一些滿地打滾這類的行為方式,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應該說,這種行為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不被法律所容許的。我們學生在學校上課還講究課堂的秩序和紀律,更何況在莊嚴的法庭上。第二,也是為了落實中央四中全會有關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要求。第三,有關法務部門和有關方面近年來不斷提出這樣的建議。綜合以上原因,對於擾亂法庭秩序罪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至於您提的有些擔憂,是不是針對誰,會不會濫用等,應該說我們在立法過程中經過反覆的研究,就是為了防止出現實踐中這一條罪被濫用的情況,盡力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列舉各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比如草案經過數次的修改,原來規定有一項是“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這次通過的法律案明確地把它規定為“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非常的具體,非常的明確,就是為了防止實踐中的濫用。另外,這個罪是一個公訴的罪名,不是說法官想定誰的罪就能定誰的罪,還需要經過偵查、起訴、審判,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式定罪,應該說是比較嚴格的,這是程式上的一些措施。
[臧鐵偉]
最後,我還要強調的是,這條罪修改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權威,並不是針對任何群體,應當說它保護的是所有參加庭審的群體,所有參加庭審的人也都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規定。謝謝。
[記者]
這次取消了九個死刑罪名,包括集資詐欺罪的。審議中有些委員關注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犯罪的死刑的取消會不會帶來更多的社會危害,對將來執行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是怎么考慮的?還有,我們的死刑現在取消了這9個以後只剩下46個,而原來是68個,上次取消了13個,差不多平均一次取消11個,請問如何看待這種大踏步地取消,能不能看成是未來的一種節奏?謝謝。
[郎勝]
雖然你提的是一個問題,但實際上你提出了一系列問題,如果當作一個問題來回答的話,按照你的順序可能得倒著講。首先,你講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時候減了13個死刑罪名,實際上慎用死刑、減少死刑是我國的一貫的主張,這個主張在不同時期根據社會秩序不同的情況,和維護社會安全的不同的需求,在死刑政策上要做出適當的調整。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實際上在1997年以前,我們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過程中,新出現了一些原來在計畫經濟下不存在的一些犯罪,針對這些新的情況不斷增加一些罪名,加大對有些犯罪的處罰,同時也增加了一些死刑。從1997年全面修改刑法以後,一直到刑法修正案(八)之前這段時間沒有再增加死刑罪名,從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減少死刑罪名,就像你清晰的表述,第一次減少了13個,這次減少了9個,你平均為每次減少11個,不能這樣平均,它是根據社會發展、變化來掌握刑罰的調整,總的看,我只能說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們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減少死刑要根據社會發展、犯罪情況的變化和當時的社會環境來決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我國刑法的方向。
[郎勝]
當然,在減少死刑的過程當中,有些人會有這樣那樣的擔憂,會不會由於減少死刑了對某些反犯罪會不會出現放縱,會不會在某些方面出現了引起社會不安的情形和情況,這在減少死刑過程中立法機關反覆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調取了大量數據,研究了大量案件,非常審慎地提出減少死刑的方案。對你剛才提到的一些具體罪名,實際上不光你所說的這個罪名,對每一個罪名都做過研究,目前減少的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些年來比較少發生,有些甚至在近年來很少適用,或者有些甚至沒有適用過死刑的一些罪名。當然,也不排除今後可能在某些方面出現了特別嚴重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實際上在刑法里還有一些規定。比如雖然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死刑,但是還保留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等犯罪的死刑,真有需要的時候對一些嚴重的犯罪,還是能夠適用比較嚴重的刑罰的。當然無論哪種犯罪在判刑的時候要堅持刑法原則,罪刑要一致。謝謝。
[記者]
關於刑法修正案(九)其中關於毒駕的問題,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時候就有很多人提出毒駕入刑的問題,這次審議過程中也有很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也都提出了這個建議,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最後還是沒有入刑,想請問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謝謝。
[臧鐵偉]
謝謝你的提問,應當說毒駕是否入刑的問題也是近來社會上比較關注的問題,我們立法工作機構對這個問題做了多次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從調查研究的情況看,首先,各方面有一個一致的認識,就是對毒駕的危害和應當對他進行規範和依法懲治的意見是一致的。對於什麼情況下,通過什麼手段規範,是否要入刑,目前還有不同意見。我們國家刑法意義上的毒品就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列入名錄的有200多種,這么多種品種,吸食哪一種毒品、有什麼後果,如何劃分吸毒和治療,這些罪與非罪的界限劃分起來不容易。
[臧鐵偉]
另外一種意見認為,目前快速監測的技術手段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大家都知道查酒駕,吹一口氣就可以了,目前快速監測毒駕的手段還需要發展,目前只有幾種常見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較快速的檢測,大多數的還做不到。另外,涉及執法和保護公民權利的關係,比如要把你攔住,懷疑你毒駕,要抽血或者提取唾液,你心理上可能會有不配合的心理,認為他們無端懷疑你。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可以採取註銷機動車駕駛資格,可以強制、隔離戒毒,最長可達三年,這些手段還是有法可依的,不會放縱毒駕行為。綜合考慮,鑒於各方面還有不同意見,執法手段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這次未將“毒駕”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們要在今後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對於這個問題繼續追蹤研究。謝謝。
[記者]
關於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條的問題,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形下禁止個人從事相關職業期限是三到五年,這種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新的強制性、懲罰性的權力,是否可以說在沒有修改刑法總則的情況下增設了一個新的刑種?
[臧鐵偉]
首先,明確第一條規定的從業禁止的措施不是一個新的刑種,不涉及對刑法基本原則的修改。出於什麼考慮規定?主要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職業和職務之便再次進行犯罪,從預防犯罪角度賦予法院按照犯罪情況可以對這類犯罪採取一個預防性措施。
[郎勝]
我補充一下,這類措施不僅是刑法,在很多行政管理法律里都有這樣的規定,大概像這樣的法律有20多部,比如公司法、公務員法等。這並不是一個刑種的設定,而是從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公眾安全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採取的一項預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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