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體育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

為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維護俱樂部和球員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近日,人社部會同教育部、體育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的意見》,在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督促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促進運動員轉崗就業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體育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6〕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體育局、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國辦發〔2015〕11號)的要求,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維護俱樂部和職業足球運動員、教練員、其他工作人員等勞動者(以下簡稱“球員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各地要指導俱樂部依照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探索建立適應職業足球特點的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工時和休息休假等制度。俱樂部應與球員等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契約,除勞動契約法要求的必備條款外,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可以根據足球行業特點,依法約定其它條款。俱樂部應加強勞動契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日常管理,按勞動契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球員等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落實其休息休假權益,實現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化和制度化。中國足協等行業組織要針對足球運動的特點和行業規則,分類制定規範、簡明、實用的勞動契約示範文本,指導俱樂部依法規範勞動用工行為。外籍球員申請入境工作的,各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要依法及時發放工作許可。
二、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各地要引導俱樂部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積極支持工會組織開展活動,發揮工會在組織動員球員與俱樂部共建和諧勞動關係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俱樂部與工會組織、足球協會與行業工會的協商對話機制,暢通球員等勞動者表達意見建議的渠道,依法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合理確定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等涉及球員等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引導球員等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
三、督促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各地要指導督促俱樂部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確保球員等勞動者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俱樂部應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球員等勞動者流動就業時,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球員等勞動者失業後,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和再就業服務。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提高俱樂部和球員等勞動者參保的意識,做好俱樂部和球員等勞動者參保的服務工作。鼓勵有條件的俱樂部為球員等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或者購買商業保險。
四、促進運動員轉崗就業
各地要進一步拓寬職業球員再就業渠道,引導和支持退役球員進入高等學校和各類職業學校培訓和學習,不斷提升綜合素質和能力,為球員實現轉崗就業提供幫助。學校等事業單位可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優先從符合崗位要求的退役球員中公開選聘足球教練員、體育教師。教育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特聘兼職教師及課外輔導員等方式,聘請退役球員、教練員參與校園足球發展。各地足球協會、俱樂部等組織,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招用球員從事足球管理和服務工作。鼓勵社區、企業設立相應崗位,吸引退役球員、教練員從事社會足球指導工作。鼓勵球員通過多種渠道自主就業創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對自主創業的,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提供政策諮詢、開業指導、信息服務等創業服務。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體育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各級足球協會要高度重視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積極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認真總結推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按照《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推動相關立法工作,為中國足球改革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體育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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