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通各倉減耗之制

清代倉儲管理定製,凡京、通各倉所儲漕糧,其新收儲不及一月者不準減耗,一月以外,每石每月遞減折耗米一合一勺六抄,照例於原收之尖米內減耗。均以三十六個月為限,三十六個月以後不再減耗。其收儲之黑豆,照例不準減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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