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環境保護局是井研縣政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研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時間:2010年
- 性質:政府機構
- 簡稱:井研縣環保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它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井研縣委井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井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井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井委發〔2010〕16號)精神,設立井研縣環境保護局(簡稱縣環保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的環境保護職責劃入縣環境保護局。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四)加強核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五)加強組織開展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各類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以及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開展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開展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縣污染物減排工作。監督實施樂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污染物控制指標,制定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指標;監督檢查責任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全縣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放許可證的審查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轉報、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實施或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開展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縣建設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縣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的審批及“三同時”管理工作和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換)發工作;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類環境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配合省、市開展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和參與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縣內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參與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井研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治安保衛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後勤、車輛管理工作;負責環保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工作;組織起草我縣環境保護綜合性檔案、材料;負責環境保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編撰環境保護年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稱、工勤技術等級、社會保障、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管理和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聯繫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
(二)建管審批股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政務中心環保視窗管理工作;承辦縣政府公布的有關環保行政審批事項;對違反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建設項目進行查處。
負責環保示範工程及其它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創建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審核全縣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
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方面的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環保信訪、公眾舉報工作。
(三)污染控制和生態股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組織測算並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和聯繫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防治規劃;參與跨縣(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工作;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飲用水源地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醫療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轉報、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縣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組織擬訂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及環保產業發展;負責污染源信息監控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負責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區域合作和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和農村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濕地的生態環境管理;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協調組織對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各類生態示範創建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及湖庫污染和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負責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參與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的審批及“三同時”管理工作和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換)發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其它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縣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環境監測站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