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五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領導為李富蘭(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部門:五河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五河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的相關政策。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相關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辦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公文審核、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資產財務和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協調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的重要工作和目標任務考核工作。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承擔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運營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制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障有關信息統計與分析工作;承擔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檢查。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管理辦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協助辦理參加養老保險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執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核、年審及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措施;負責工傷認定及辦理,承辦勞動能力鑑定;負責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核、年審、考核檢查等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傷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擬訂失業保險規劃、標準、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擬訂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三)人力資源管理科
擬訂人力資源配置政策、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有關信息統計與分析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創業帶動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建立失業預警機制,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
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實施國家就業準入制度;擬訂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貫徹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
擬訂實施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和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有關辦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員調配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調配工作,承辦縣人事調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實施安置計畫;落實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
負責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項目;依法執行行政審批政策;研究制定行政審批業務流程,規範行政審批實施程式;負責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協調、督查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和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承辦引進國外智力相關事宜。
(五)工資福利管理科
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實施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相關工作;承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登記、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落實公務員培訓計畫;綜合管理政策性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
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的具體事宜。
(七)人事勞動關係調解仲裁科
擬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就用工、契約、工作時間、工作分配、社會保險和福利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貫徹人事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推進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組織處理涉及人事勞動關係的突發事件;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實施規範,指導人事勞動爭議預防及調解仲裁工作;承擔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人事勞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參與企業改制工作,負責改制方案中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審核,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險的政策辦法;承擔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和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承擔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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