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變更民族成份戶口登記項目審批是由公安局受理。
申報條件,法定依據,辦理期限,辦事流程,申請材料,
申報條件
1、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法定依據
1、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小組、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民委(政)字217號)
2、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份有關規定的通知》(民辦(政法)發121號)
3、海南省民族宗教委員會、教育廳、公安廳關於貫徹《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通知精神的通知》(瓊族34號)
4、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的通知(公通字〔1998〕56號)
辦理期限
5日
辦事流程
受理(經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核對的申請材料和相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海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人口管理大隊簽署審核意見→市公安局簽署審批意見
申請材料
1、《海南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申請表》;
2、父(母)《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和擬更改民族成份公民的《居民戶口薄》或《居民身份證》;
3、擬更改民族成份公民的父母親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
4、經公證部門確認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