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台灣居民、華僑來華定居是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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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台灣居民、華僑來華定居
辦理地點
全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辦理時限
台胞來瓊定居的審批期限:60個工作日
辦理條件
無法定不準入境情形的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台灣居民:
1、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定居的台灣居民;華僑:定居國外的華僑要求回定居的。
辦理材料
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書面申請;
2、提交完整的《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3、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行,並提交複印件;
4、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5、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華僑來華定居所需的材料未定。
辦理依據
1、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辦理程式
1、台灣居民來瓊定居由市縣受理--省廳審批---報公安部備案;
2、華僑來瓊定居由市縣公安局、僑辦受理----省廳審批
收費標準
台灣定居證每證10元;華僑定居證每證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