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裁決制度

二級裁決制度(System Of two hearing) 經濟契約案件經過二級經濟契約仲裁機關裁決即告終結的制度。中國在解放初期,確定專區為一級仲裁,處理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二級仲裁。一般以二級仲裁為終局仲裁。重大項目的契約糾紛,不服二級仲裁裁決的,可再由國家經委作出裁決。這類經濟契約糾紛不由法院審判。經二次裁決後即告終了,當事人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即採取只裁不審的方法。1979年,《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契約仲裁程式的試行辦法》確定了經濟契約糾紛實行二級仲裁。不服終局仲裁的,在一定期內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形成二裁二審制度。至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公布時,二級仲裁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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