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乙級病殘

二等乙級病殘,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病殘等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腦、脊髓疾病,或手術後遺症致肢體部分癱瘓;(2)各種心臟病或心臟手術後,心功能失調達二級,並經長期治療不能緩解;(3)胃大部分切除且伴有較重併發症; (4)早期肝硬化、肝腫大、質地中等硬度,並伴有蜘蛛痣或肝臟、脾腫大,谷丙轉氨酶持續升高,並伴有絮濁試驗明顯異常或血漿蛋白明顯升高; (5)肺切除兩葉,或切除一葉並作胸廓成形術;(6)慢性腎炎:尿蛋白(++)以上,尿素氮高於正常值,酚紅排泄試驗兩小時共排出30~50%;(7)腸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較重併發症; (8)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在8%克以下, 白細胞總數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70/二分之一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續(++)以上,常需藥物維持治療; (10)類風濕性關節炎致大關節強直、畸形,功能嚴重障礙; (11)其他疾病造成類似上述情況之一。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