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種能變,教義名數。法相宗將世間一切現象視為“識”之所變,此“能變”之“識”分為二類,稱“因能變”與“果能變”。《成唯識論》卷二:“能變有二種:一、因能變……二、果能變。”所謂“因能變”(梵文Hetu-parina-ma),指“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種習氣”。“習氣”是“種子”的別稱,亦具“因”的意思。“等流習氣”即“名言種子”,是產生諸法的直接原因,在善、惡、無記等性質上,因果相同,即善生善、惡生惡之類。“異熟習氣”即“有分種子”,亦稱“業種子”,指能夠導致(引滿)果報的屬性的道德因素,此等因素具有明顯的善惡性質,實現在果報上則有優劣之別,而優劣並不具有道德屬性,故稱“異熟”,即異“性”而熟(果)。此中“等流習氣”對於思想行為的性質,具有決定意義,稱為“因緣”;“異熟習氣”只對牽引和滿足應得之果報起作用,稱“增上緣”。所謂“果能變”(梵文Phala-parinama),即由“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同論《述記》謂:“即前二因所生現果”,“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善、惡、無記)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此所生“果”,實指眾生現實的全部思想活動。其具體的表現,為八識及其相應心所之變現為“見”、“相”等分,亦即主觀和客觀的分離及其統一。故曰:“此果能變即是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所言“自證分”,此處指識之自體。由於有見、相的關係,因而有“種種相”現。此中“因能變”的“變”,為“轉變”義,是“種子”自身的變化;“果能變”的“變”,是“變現”義,是“有緣法能變現者”。參見“三能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