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特許令,又稱《奧地利一八六一年憲法》。奧地利實施中央集權制的憲法。1860年《十月許可狀》公布後,遭到資產階級的抵制。國務大臣施梅林受命起草新憲法,並於1861年2月26日頒布。由於《十月許可狀》被視為“不可撤銷的憲法”,該特許令遂作為前者的最後文本。據新憲法,帝國議會具有立法權,由貴族院和眾議院組成,貴族院成員由皇帝任命,眾議院由省議會代表組成,其成員共三百四十三名,其中匈牙利各邦一百二十名、威尼斯二十名;省議會由大地主、城市、工商業公會和農村公社四個選民單位選舉產生,各選民單位選派同樣數量的代表,從而保證了資產階級在各級議會中的多數。議會通過的法案須經皇帝批准才能生效,外交和軍事大權仍由皇帝掌握,皇帝還擁有在緊急情況下頒布法令的權力。該特許令對匈牙利作了一些讓步,規定凡具有全國意義的事務,只在有匈牙利議員參加的人數較多的議會中進行討論,匈牙利本身的事務只在匈牙利議會中討論,不包括匈牙利議員和威尼斯議員的人數較少的議會只討論有關奧地利各邦(內萊塔尼亞)的事務。此憲法引起匈牙利人不滿,他們要求恢復1848年憲法,拒絕派代表參加帝國議會;同時也受到捷克人和波蘭人的抵制,其議員不久即退出帝國議會。1865年施梅林政府垮台後,9月該憲法宣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