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是為促進我國二手車出口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二手車出口有關要求和程式,制定的公告。

2023年9月,商務部外貿司發布《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單位:商務部外貿司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商務部外貿司發布《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內容全文

為促進我國二手車出口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二手車出口有關要求和程式,現予公布。
一、總則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下同)和掛車。
二手車出口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開展二手車出口經營活動的企業。
國家對二手車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務部負責全國二手車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相關工作。公安部負責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二手車轉讓和註銷登記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交通運輸部負責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數據歸集及二手車修車記錄查詢服務工作。海關總署負責各直屬海關二手車出口通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工作。本公告適用於將二手車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行為。
二、企業申報條件
二手車出口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二手車出口企業申請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產企業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企業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3. 出口本企業生產產品;
4. 近2年無違法違規、嚴重失信行為。
(二)流通企業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固定經營辦公場所及二手車展示、銷售場所,具有汽車銷售或貿易經驗;
3. 具備二手車鑑定評估能力,僱傭至少3名鑑定評估專業人員;
4. 近2年無違法違規、嚴重失信行為。
三、企業申報程式及材料
企業需每年申報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本公告發布前已獲準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企業當年內不再進行申報;次年起,需滿足申報條件並履行申報程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二手車出口企業申報材料審核。
(二)企業可登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企業端填寫申報材料,提交至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每年12月1日後,可申請開展下一年度二手車出口業務。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管理端,對本行政區域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通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申報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及企業投資方基本情況;
(2)業務經營情況:包括汽車國內交易、汽車貿易、經營業績等;
(3)二手車出口業務未來三年發展計畫;二手車出口業務實施方案:包括二手車國內採購、質量保障、境外銷售、售後服務等方面;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件複印件、海關代碼、企業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5)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報送材料真實有效的公函以及近兩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承諾書。
2. 流通企業需提交經營場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檔案、二手車鑑定評估專業人員能力證明及在本企業繳納社保的證明、汽車銷售或貿易情況證明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新註冊企業提供申報截止日當期的財務報表及企業投資方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五)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車的,無需事先申報,憑本企業中標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直接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出口許可證申領流程
(一)通過審核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在依法辦理二手車轉讓登記手續後,可申領出口許可證。已辦理出口清關的二手車不得退運。在辦理二手車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後2個月內,憑出口報關單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憑證向企業所在地或機動車登記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二)企業收購機動車申請轉讓登記的,在交回原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並交驗機動車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讓待出口”事項,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已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讓待出口”事項的車輛,應及時辦理出口相關手續。
(三)通過審核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按照“誰出口誰申領”原則,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企業端申領出口許可證,不可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為申請。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發證機構,負責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為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簽發出口許可證。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許可證為“一批一證”,出口企業可在許可證申請表上同一商品編碼項下最多申請20輛二手車。申請數量應與實際報關數量一致,並一次完成清關。一次報關數量少於申請量的,應重新申領許可證。
(六)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可自行選擇有紙作業或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應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電子證書。
(七)海關對二手車出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並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二手車出口報關手續,應按照海關申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商品名稱填報“舊+車輛品牌+排氣量+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
五、出口許可證申領材料
企業申領二手車出口許可證需提交申領材料。
(一)出口許可證申請表。“VIN碼”欄填寫車輛識別代號(VIN),“出口商”、“發貨人”欄均填寫二手車出口企業名稱,“商品狀態”選擇“舊”,“規格、等級”欄填寫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相關內容與《機動車登記證書》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契約(含售後服務內容)。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或掃描件。《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所有人與申領許可證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名稱應一致。
(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第三方檢測機構應取得中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證(CMA)(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等國內資質認定,或列入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採信機構目錄。檢測標準為《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車輛及掛車出口質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車輛符合出口目標市場準入標準的聲明,加蓋企業公章。
(六)出口車輛在“全國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維修記錄。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車,禁止出口:
(一)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的報廢標準的車輛以及距規定報廢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車輛;
(二)在抵押期間或者處於海關監管期內的車輛;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欺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車架號碼與登記號碼不相符,或者有鑿改跡象的車輛;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不全的車輛;
(八)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車輛;
(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車輛;
(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出口的車輛。
七、職責要求
二手車出口工作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公安部門、海關、交通運輸部門、出口企業、檢驗檢測機構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任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工作機制,做好二手車出口企業審核及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發放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防控各類風險。建立信用記錄製度,將出口企業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發現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有失信行為的,應及時向商務部及公安、工信、交通、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履行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職能,做好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和監督工作。
(三)公安部門責任
公安部門應在車輛轉讓等環節不為本公告明確禁止出口的車輛辦理轉讓和註銷登記手續。向商務部門及時反饋企業違規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註銷登記等情況。
(四)海關責任
海關應履行二手車出口報關監督管理職能,在口岸通關等環節提升便利化水平。發現企業出口本公告明確禁止出口車輛,應及時通報商務、公安等相關部門。
(五)交通運輸部門責任
交通運輸部指導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通過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提供出口二手車維修記錄查詢服務,向已在商務部門備案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免費提供出口車輛的維修記錄數據查詢服務,進一步完善系統的套用服務功能。
(六)出口企業責任
二手車出口企業是質量追溯責任主體,須嚴格遵守《對外貿易法》和《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出口產品檢測、如實明示車輛里程、維修情況等車況信息等義務。應及時提供維修技術及備件支持,協調解決海外質量和售後服務重大問題。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出口本公告明確禁止出口的車輛;
2. 提供虛假車況、不履行質量保證等義務,不接受政府部門監管;
3.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口許可證》;
4. 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5. 提交虛假材料辦理車輛轉讓登記、出口及註銷;
6. 未按規定程式申請出口、未在規定時限內註銷車輛;
7. 出口產品在國外有重大質量安全事件並對我國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8.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的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兩年內不予受理其二手車出口業務申請,計入信用檔案,涉嫌違法的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檢驗檢測機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據相關標準出具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真實有效的檢測報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檢驗結果存在重大失誤的,兩年內不再接受其出具的二手車出口檢測報告。
八、附則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貿辦便〔2019〕854號)、《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無紙化作業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貿函〔2019〕297號)和《商務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貿函〔2019〕335號)中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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