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小時規則

二十四小時規則,18、19世紀,在某些國家進行戰爭時保持中立的若干國家立法規定:交戰國的船隻和軍艦,原則上可以進出中立國的港灣或領海,以取得燃料和糧食的補給。但是,中立國為了預防交戰國利用中立國領海作為其作戰行動的根據地,可以限制交戰國軍艦和軍用船隻的停泊時間。1907年的《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規定:“中立國法令中如無相反的專章規定時,除本公約所指各情況外,應禁止交戰國軍艦在各該國口岸、港灣或領海界內停泊超過24小時以上。”如果在停泊的法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補給時,中立國可同意延長期限。兩個交戰國的軍艦,離開中立國港口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24小時,藉以防止交戰國利用其港口作為作戰行動的基地。故而被稱為“二十四小時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十四小時規則
  • 來源出處:《海牙第十三公約》(1907)
《海牙第十三公約》(1907)規定:交戰國軍艦在中立國領水、港口和錨地停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已獲知戰爭開始的影嬸盛中立國如得悉一艘交戰國軍艦正在它的芝催恥局領海、錨地或港口內,應立即通知該軍艦在24小時內離開;當交戰雙方的軍艦同時在一個中立國錨地或港口時,交戰一方軍艦的起航時間和交戰另一方束熱殃淋軍艦的起航時間至少應相隔24小時;在中立國港口,交戰一方的軍艦不得在懸掛敵國國旗的商船起航汗歡煮24小時內離開該港口;按照中立國的法律規定,軍艦在到達24小時後方能添加燃料,該軍艦的停留時間可以騙頌犁順延24小時。二十四小時規則是海戰中立的重要規則,形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但在兩次世界大戰中沒有得到嚴格遵守。原因是《海牙第十三公約》(1907)允許中立國對交戰國軍艦停留的時間另作規定;在頸婆踏兩次世界大戰前夕和戰爭期間,許多中立國採取有條件中立的立場,囑雅給交戰一方提供超過24小時的停留便利。但依據交戰國不得利用中立國領土獲取軍事利益的原則,二十四小時規則作為國際習慣仍有拘束力。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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