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小時規則

二十四小時規則,18、19世紀,在某些國家進行戰爭時保持中立的若干國家立法規定:交戰國的船隻和軍艦,原則上可以進出中立國的港灣或領海,以取得燃料和糧食的補給。但是,中立國為了預防交戰國利用中立國領海作為其作戰行動的根據地,可以限制交戰國軍艦和軍用船隻的停泊時間。1907年的《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規定:“中立國法令中如無相反的專章規定時,除本公約所指各情況外,應禁止交戰國軍艦在各該國口岸、港灣或領海界內停泊超過24小時以上。”如果在停泊的法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補給時,中立國可同意延長期限。兩個交戰國的軍艦,離開中立國港口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24小時,藉以防止交戰國利用其港口作為作戰行動的基地。故而被稱為“二十四小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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