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是《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
  • 作用:文物風險單位安全防範行政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5年10月11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由國家文物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聯合提出。規定了文物系統博物館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風險等級的劃分、防護級別的確定、安全防範系統技術要求忽然管理要求。本標準試用於文物系統博物館,也試用於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非文物系統博物館可參照使用。

組織機構

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的行政審批部門是省級公安機關。

標準條件

二級防範系統在重要的局部區域應按照局部縱深防護的指導思想進行設計。應綜合或選擇設定入侵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實體防護裝置。系統應有報警、電視監控及聲音覆核、信息存儲等功能,實體防護裝置的防破壞能力應符合5.4.2.3的要求。二級風險單位應建立室外或室內周界報警系統,可以是全部周界防護或局部周界防護。
三級風險單位應建立以報警和實體防護為主的防盜竊、防搶劫防範系統。實體防護裝置的防破壞能力應符合5.4.1.3的要求。三級風險部位大於100M2時,應以報警裝置組成室內周界報警系統、部位內的二級藏品應採用實體防護措施加強防護。設定在室內外的大型三級藏品要採取適當的實體防護措施。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二、三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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