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方式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國有事業單位進行預算管理的政策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方式
  • 提出者: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
  • 套用學科:預算管理
  • 適用領域範圍:國有事業單位
  • 內容:核定收入、定額或者定項補助
內容,程式,變革,管理方式,

內容

核定收入、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核定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規模,確定補助定額部門核定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規模,確定補助定額或項目,補助標準根本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畫、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少數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

程式

事業單位參考以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
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根據年度事業計畫,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
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逄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後執行;
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預算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高速增或者調整減的,由事業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變革

1978年以前,基本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方式;
1978年-1986年分別實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和自收自支三種管理方式;
1987年起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預算管理方式。
隨著我國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一些事業單位的經費已經開始逐步向實行自收自支過渡。而那些有產品和創收能力的事業單位國家財政則不撥款,採取自收自支的財政管理形式。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在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為70%,活的部分為30%。這些單位在核定編制內實有人數的基礎上,可實行工資總額包乾。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制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執行。在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為60%,活的部分為40%。其分配可根據經費自主程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資總額包乾或其他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辦法,並可向經費自收自支過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制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執行,其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活的部分可選擇60%:40%到50%:50%,有條件的,可按人發[1995]51號檔案規定,積極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指標掛鈎辦法,也可實行企業化管理或企業工資制度,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管理方式

概念
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體制,確定學校同國家財政的預算撥款、繳款關係,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高等學校同其他各方面的財務關係。
內容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措施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符事條件的高等學校,設定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凡設定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代行總會計師職權。高等學校必須單獨設定財務處(室),作為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定同級財務機構。高等學校內後勤、科技開發、校辦產業及基本建設等部門因工作需要設定的財務機構,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室)的統一領導。高等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的財務規章制度,接接受財務處(室)的監督和檢查。
人員配置
高等學校內設定財務機構,必須相應配置專職財會人員。校內各級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財會任意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須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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