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九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九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九龍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九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州委、縣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有關地方性規定草案及相關發展規劃,並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本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監督實施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行業標準定額和地方標準定額,組織執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並上報審批,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業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
(六)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執行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七)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專項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燃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公園城市建設。
(十)承擔城鎮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縣環境衛生管理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城區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和垃圾運輸、無害化處理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減排。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新型建材替代傳統木材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貫徹執行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負責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有關項目“代建制”推行。
(十四)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協調、文秘、行政財務、機要、會務、保密、檔案、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和目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督辦信訪、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負責對環衛公司的考核管理;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立法規劃、計畫,組織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放管服”改革,承擔行政審批工作,牽頭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參與對建設類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人事和機關勞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資料初審及申報工作;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協調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住房保障與房地產業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州住房政策、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承辦全縣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管理和維護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組織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規範和監督管理住房建設、房地產業、城鎮房屋徵收、物業管理工作;指導並管理全縣房地產信息系統;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物業管理企業和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負責本級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建設管理與景觀園林股。指導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城市道路(含橋樑)、供水、節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氣、熱力、環境衛生(含生活垃圾處理)、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園林綠化工作;擬訂全縣城市園林綠化、城市景觀建設政策法規和技術檔案;組織指導公園城市建設;指導園林城市系列創建工作和城市人居環境示範獎的創建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生態保護和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城市風貌管控和城市設計工作;指導城市雕塑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村鎮建設股。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小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收轉運處置體系建設及建築風貌提升工作;指導集鎮、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和小城鎮的建設。牽頭協調全縣城鄉提升、新型城鎮化、“廁所革命”各項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和勘察設計、科學技術股。擬訂全縣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備案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和建築施工、建築製品、裝飾裝修、造價諮詢、招標投標代理、工程代理機構持證上崗管理、資質認證工作;組織擬訂建築類企業、單位和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組織擬訂建設類註冊執業人員資格標準的實施辦法;負責全縣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審定、推廣並監督執行;組織縣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工程(房屋及市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成果的監督管理;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指導全縣牆材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相關工作;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股。負責研究擬定全縣建築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揚塵防治、竣工驗收備案及建設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和鑑定行業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和監督執行;負責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考核,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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