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禁毒志願者協會

九江市禁毒志願者協會

九江市禁毒志願者協會是由九江市參加禁毒志願服務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禁毒志願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九江市公安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九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禁毒宣傳志願活動;

(二) 組織志願者培訓、學習;

(三) 與其他志願者組織合作、交流;

(四) 幫扶戒毒人員及家庭;

(五) 編制協會會刊;

(六)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長虹大道212號市公安局3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禁毒志願者協會
  • 主管單位:九江市公安局
  • 社團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長虹大道212號市公安局3樓 
  • 協會性質:禁毒志願者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職責範圍:組織禁毒宣傳志願活動、志願者培訓學習、幫扶戒毒人員及家庭。
  • 會長:陳劍飛 
  • 法定代表人:代永漢 
九江市禁毒協會人員名單
會長:陳劍飛
副會長:代永漢、劉中華、劉 雄、賀萬娜、李志遠、陳會明、張習武、陳 瑀、塗學旺、戴尚華、萬正國、陳典 威、劉建勇、盧邦平、黃開霞
秘書長:代永漢
副秘書長:戴迎春、蔡江順、肖麗娟、賀萬娜
監事:付安
理事:代永漢、劉雄、劉中華、張習武、陳劍飛、賀萬娜、塗學旺、李志遠、陳會明、江春曉、吳楚橋、戴尚華、萬正國、黃開霞
九江市禁毒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九江市禁毒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本市參加禁毒志願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禁毒志願者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奉行關愛、樂助、奉獻的理念,組織協調本市的禁毒志願者單位和個人,參與禁毒社會工作,積極開展志願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九江市公安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九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長虹大道212號市公安局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禁毒宣傳志願活動;
(二) 組織志願者培訓、學習;
(三) 與其他志願者組織合作、交流;
(四) 幫扶戒毒人員及家庭;
(五) 編制協會會刊;
(六)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熱心於禁毒社會公益活動,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依法成立的區(縣)禁毒志願者協會或自願參加禁毒志願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熱心於禁毒社會公益活動;
4、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每年能參加40小時的禁毒志願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服務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請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監事對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等實施監督,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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