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地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區政府、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和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鄉(鎮、場、街道)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
1.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區屬各場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級、市級、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全區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6.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7.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參與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統一組織的審計事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對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監督,區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按規定對鄉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參與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區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綜合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綜治、財務、資產管理、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和授權項目計畫的執行落實情況;對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承擔本單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審計聽證、審計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全區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涉及跨行跨部門的重點資金、重點項目開展專項審計。承辦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等工作。
(二)財政金融經貿審計股
組織審計國家、省、市、區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和中央、省級、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區屬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區政府工、交、商等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承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區提供的貸款、援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區提供的貸款、援款和贈款項目的審計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組織審計與區財政有關撥繳款關係的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委部門、民主黨派區委會和區工商在線上關、區人民團體、區政府教科文等部門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政府主管部門(含直屬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區政府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審計區農水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區住房公積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組織審計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
組織對全區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全區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承擔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據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對區政府投資、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前期工作、招標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