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溝縣審計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對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向政府、人大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

3、依法直接審計縣鄉級各部門預算、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4、依法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5、對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6、督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寨溝縣審計局
  • 地點:九寨溝縣
  • 職責:審計工作
  • 類型:政府工作部門
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內設機構,領導分工,主要職責,

單位名稱

九寨溝縣審計局

單位地址

九寨溝縣政務中心七號樓三樓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人:喻林偉)。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財務、安全、國有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綜合性文稿起草、史志編纂和重要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法規與內審監督股(負責人:汪海蓉)。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開展審計重大舉措、規劃等重要問題研究。承擔審計業務重要文稿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利用。負責與縣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協調聯繫有關審計業務工作。承擔審計統計工作。承擔地方性審計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規章草案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規章草案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本單位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單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負責監督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組織實施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運用。
(三)政策跟蹤審計股(負責人:澤勿)。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組織審計縣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直有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縣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四)財政與農業農村審計股(負責人:任榮華)。組織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及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直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鄉(鎮)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五)經濟責任與自然資源審計股(負責人:左玉花)。組織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負責人:張小紅)。組織審計縣級政府投資、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稽察。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負責人:劉珊燕)。組織對政府各部門的固定資產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監督。

領導分工

李貴先   黨組書記、局長
補中華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毛  華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縣政府和州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省、州和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含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稽察;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財政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內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負責實施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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