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官不坐屬下犯罪案,發生在唐太宗貞觀十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官不坐屬下犯罪案
- 發生時間:640年
- 案發時期:唐太宗貞觀十四年
- 事件人物:賈崇
案件記載
唐太宗貞觀十四年(公元640年),戴州剌史賈崇因所部有人犯十惡之罪,被御史彈劾,將追究其教化不行之責,行貶降之罰。太宗就此對大臣說:“往昔唐陶為大聖,其子丹朱十分不肖,柳下惠為大賢,其弟盜跖卻是巨惡。以聖賢的明訓,父子、兄弟的親近,尚不能使之陶染向善,怎能要求刺吏、縣令,教化所部之人,使之全歸善道呢!如果所部之人有犯十惡,其刺史、縣令便被貶降,那么州縣之官就會隱瞞罪案,縱免罪人。自今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受處罰,但令其糾訪治罪,肅清奸惡即可。”按當時的規定,部內人有犯十惡者,刺史、縣令要受貶降的處罰。唐律中還有與之相類似的規定:州、縣、鄉里有人犯盜竊罪者,刺史、縣令、里正,分別受笞、杖,最高為徒刑的處罰。太宗認為這種規定不合理,通過此案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