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佃爭墓地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佃爭墓地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吳春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吳春訴王生掘土、斫木,填塞祖墓,繼而卓清夫論吳春、吳輝毆傷作人,闌喪,碎碑,不許安葬。雙方都繪出了山圖,執出契據。所爭之地乃在大廣北山分水之南。卓清夫執出分書執狀,稱吳春之祖吳四五、吳念七等,原是本家佃人,慶元二年投懇本家,因祖父無地可葬,遂以大廣墳山右畔一穴與之,明約不許侵占別地。吳春則執有吳檉契一道,載用錢二貫,買得江彥山一片,土名大廣北坑口壟頭。吳春還稱山上安葬祖墓五穴,已五十餘年。縣主簿為明辨是非,親赴地頭定驗,並喚詞人、鄰保到場,見大廣之北山望南有吳家墓一穴,東去不出十丈,則有古墓一穴,卓清夫所開新穴,在古墓之右,離吳墓六丈遠。旁邊並無吳春所說五穴祖墓,亦無填塞之處,經再三審問,眾說一辭。主簿又以地羅驗證,吳春所畫山圖,故意顛倒方向,欺罔官府。審查其契書,吳檉是在嘉定十六年與江彥更易印契賣下此山地的,這和吳春所說已葬祖墓五十年自相矛盾,豈有未交業而預葬於他人之山的道理,吳春強詞說是淳熙十年已經交易,而藏匿白契四十年,方才印契,豈不也是違法之事。卓清夫開穴之地系在江彥所賣之地四至之外,乃是自家山地。官府為此而斷“所有大廣北山分水而南,牛路為界,除卓縣尉元克為吳家安葬一地外,盡合還卓宅承分子孫管業。吳春、吳輝毆人闌喪,不顧名分,變易南北,煩惑官司,欲各勘杖六十,照監元責償錢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