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基金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試行)》,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任基金
  • 內設機構:各局(室)、科學部
  • 時間:二○○七年九月三日
  • 頒布組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條款,管理辦法,

條款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局(室)、科學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業經2007年7月3日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二○○七年九月三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用於資助需要及時啟動的創新性研究項目以及與基礎研究和科技人才培養直接相關的科技活動項目等。
第三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類型進行管理,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相關科學部(以下簡稱相關科學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實行年度預算制,年度資助計畫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計畫中統一編制。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財政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二章 資助範圍
第五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資助範圍如下:
(一)應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發問題或新近出現的重要科學進展,需要及時資助的研究項目。
(二)年度基金項目集中受理期之後歸國的優秀科技人員所申請的研究項目。申請人應當具有博士學位,且歸國前在海外從事研究二年以上。
(三)對學科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並具有較廣泛社會影響的科普、專題研討會、科技傳播等科技活動項目。優先支持青年學者組織的學術活動。
(四)與基礎研究和科技人才培養直接相關的科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項目。
(五)國家布置的任務或與其他部(委)共同組織實施與資助的科技專項。
第六條 重視保護創新,促進學科交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科學部主任基金資助:
(一)面上項目等項目申請經專家評審,認為具有明顯創新性,但預期成果一時難以預料或技術路線具有一定風險性的非共識探索項目或跨學科交叉研究項目。
(二)面上項目等項目申請經過複審程式後,經專家評審確認為優秀且需要本基金及時資助的項目。
第七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原則上用於支持短期、應急性的研究項目。項目資助強度在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
第八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資助的研究項目實行限項資助,限項要求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第五條第(一)、(二)項和第六條規定的研究項目,項目申請人納入面上項目的限項資助範圍。
(二)項目執行期在一年以內的以及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資助項目,不計入限項資助範圍,但審批時應考慮項目申請人的時間和精力。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資助工作應堅持整體規劃、統籌擇優、激勵創新、量力資助的原則,發揮巨觀引導作用,堅持民主決策機制。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的要求認真撰寫項目申請書,經依託單位審核蓋章後,報送至相關科學部。
第十一條 相關科學部負責項目申請的初步審查, 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一)第五條第(一)、(二)項的研究項目,應進行同行專家通訊評審。專家通訊評審意見不得少於3份。
(二)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科技活動項目等,可以直接進行會議審查。
第十二條 初步審查認為存在一定問題的,可不送專家進行通訊評審,但審查結果應當定期在科學部主任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項目,如項目研究的主要內容沒有重大變化,或是根據相關科學部返回的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的,面上項目等申請書可以作為申請材料,專家評審意見可以作為決定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資助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由科學部主任辦公會議逐項討論審批。審批時應綜合考慮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使用科學部主任基金資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注意保護創新。
第十五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資助項目原則上每兩個月集中審批一次,自然科學基金委統一建立資助項目的靜態庫,正式制發批准檔案,並公布決定資助的科學部主任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相關科學部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下達批准項目資助通知書和修改意見,指導項目實施方案的完善;決定不予資助的項目,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確定的資助額度和修改意見填寫項目計畫書,報相關科學部核准。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計畫書開展工作。未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正式批准,不得改變工作計畫。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不得變更。
第二十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內容和項目執行期限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正式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批准延長的項目執行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結題報告與經費決算,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送相關科學部。項目執行期為一年以上的,還需按時提交年度進展報告。
第二十二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資助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應當及時報告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可能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相關科學部負責跟蹤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及時解決項目管理中的問題。如發現項目無法按計畫進行或執行不力時,應當及時辦理經費緩撥或項目終止手續。
第二十四條 科學部主任基金資助項目的成果登記和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成果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資助項目形成的論文、專著、軟體、資料庫、專利、獲獎、成果報導等,應當註明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和項目批准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2日委務會議通過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學部主任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授權計畫局負責解釋。

管理辦法

第一條 實驗室設立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資助與本實驗室研究方向緊密相關的課題研究。
第二條 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研究人員均可在本實驗室制定的“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項目指南”所規定的範圍內提出課題申請。
第三條 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課題的申請受理工作於每年度的9月1日開始,並於該年度的9月30日截止,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第四條 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課題的研究年限一般為兩年。
第五條 具有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可以直接申請,其他科技人員需要有二名具有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推薦,並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六條 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課題申請與評審程式:
(1)實驗室發布“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
(2)申請者根據“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的要求,提出研究課題,撰寫《藥用資源化學與藥物分子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3)在申報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請書(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檔;
(4)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根據項目的意義、學術價值和創新情況對申請書進行評審,擇優確定開放課題項目及資助經費額度。
(5)獲得通過的項目由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實驗室主任簽署批准意見後於每年10月前通知申請者,特殊情況在獲得批准後的5日內通知申請者。對獲準項目簽定項目任務契約書。
第七條 本實驗室接收國內研究人員自帶研究經費的研究課題,經實驗室主任批准後,列為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對本實驗室學科和相關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的自帶研究經費課題,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議,可由實驗室開放基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八條 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課題經費的使用辦法參照廣西師範大學縱向項目科研經費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課題經費具體開支範圍如下:
(1)與資助課題直接有關的研究費用,包括專用小型儀器和設備的購置費、儀器租用費、測試費、使用本實驗室的公共設施和大型設備時應交納的維護運行費與折舊費、計算費、材料費、加工費及水電消耗費等。
(2)調研費、資料複印費、出版印刷費、學術交流費、評審費等。
(3)在本實驗室工作期間的津貼、交通及住宿費等。
第九條 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課題經費專款專用,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課題結束或終止時所余經費應上繳本實驗室;自帶經費的開放基金課題的結餘經費退回原撥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 獲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資助的課題,每年必須提交研究計畫進展報告,根據課題性質和進展,提交學術論文、研究報告或階段小結。
第十一條 課題結束或終止,必須向實驗室提交如下資料歸檔:
(1)項目任務契約書。
(2)項目總結報告。
(3)學術論文複印件或研究報告。
(4)原始記錄等全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實驗室將對課題完成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議,對完成情況優秀者在下一年度基金申報中予以優先資助。課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專利、鑑定或評議、經濟效益等成果應通過年度工作小結或研究工作總結的形式告知實驗室。
第十三條 使用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在本實驗室購置的儀器設備或加工的實驗裝置,納入實驗室的固定資產,歸本實驗室所有。
第十四條 開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資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實驗室和研究人員的所在單位共有。發表論文、申請獎勵時須署名“藥用資源化學與藥物分子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並註明“藥用資源化學與藥物分子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資助課題(基金編號)”(英文為: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Key Laboratory for the Chemistry and Molecular Engineering of Medicinal Resources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基金編號));或者署名“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藥用資源化學與藥物分子工程重點實驗室”, 並註明基金編號(英文為:The project was fund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Cultivation Base for the Chemistry and Molecular Engineering of Medicinal Resources,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基金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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