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王國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制,1866年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國王的許可權和上院選舉的財產資格。1901年正式確立憲政制度。1915年6月5日頒布現行憲法,曾於1920年和1953年兩次修改。全文共11章89條,規定丹麥實行立憲君主政體。王位由克里斯田十世和亞歷山德里娜王后的子女世襲。國王有立法提案權和頒布法律權。議會通過的法案,非經國王批准、公布,便不是正式法律。國王得解散議會,重新大選。國王任免政府首相和大臣。最高國家行政權屬於國王,而通過內閣行使。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擁有倒閣權、財政權。議會通過對大臣的不信任案,該大臣必須辭職。若議會“不信任”首相,首相或辭職或解散議會。議會直接普選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麥王國憲法
- 頒布時間:19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