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者自願結成的聯合性民眾組織,是組織社會各界志願者從事社會志願服務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 性質:聯合性民眾組織
- 職責:組織社會志願者從事社會志願服務
- 宗旨:服務社會,傳播文明
機構簡介,服務範圍,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宗旨是“服務社會,傳播文明”,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推動丹東社會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丹東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共青團丹東市委員會的指導,受丹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服務範圍
協會本著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營造良好氛圍的工作理念,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事業,為社會弱勢群體、特殊群體、困難民眾和政府的重大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為丹東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全面發展做出貢獻。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敬老助殘、科技服務、扶貧濟困、法律援助、治安維護、旅遊服務、大型社會活動服務等公益事業。
協會章程
丹東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服務社會,傳播文明”,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推動丹東社會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條 丹東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共青團丹東市委員會的指導,受丹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四條本協會本著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營造良好氛圍的工作理念,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益事業,為社會弱勢群體、特殊群體、困難民眾和政府的重大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為丹東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全面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敬老助殘、科技服務、扶貧濟困、法律援助、治安維護、旅遊服務、大型社會活動服務等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會員管理制度,並根據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設立相關分會,會員是指承認本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履行入會程式的註冊志願者。
第七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從事志願服務;
(二) 承認和遵守《丹東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三) 年滿14周歲,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 符合從事的志願服務所要求的身體條件、服務技能或者服務資格。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經如下程式:
(一) 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本會進行資料審核;
(三) 雙方簽訂志願工作協定。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自願加入或者退出本會;
(二) 接受本會提供的志願者培訓服務;
(三) 要求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請求本會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期間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 對本會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
(六) 有困難時優先得到志願服務。
第十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和謀取其它利益;
(三) 在服務期間不得進行贏利性活動或宣傳;
(四) 不得以志願者或本會的名義組織和參與違背志願服務精神的活動;
(五) 宣傳本會的宗旨,維護本會的聲譽,以實際行動擴大本會的社會影響。
第十一條 分會會員中的個人與本會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連續兩次不參加本會或分會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丹東市青年志願者代表會議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志願者代表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五條 志願者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選舉和卸免理事。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志願者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和秘書處,理事會是丹東志願者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由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理事由分會負責人和會員代表組成。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志願者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 選舉和卸免本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召開志願者代表會議;
(四) 向志願者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五) 決定本會會員資格的取消;
(六) 決定本會的內設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卸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和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設在團市委青教辦,秘書長由青教辦主任兼職,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能夠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代表性和較大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4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的職權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工作;
(二) 檢查志願者代表會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 指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的職權為:
(一) 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二)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三) 組織會員開展志願服務工作;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社會捐贈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