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92號)精神,切實加強全市文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25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關於文物保護的重要論述和對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工作思路,深入挖掘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大力發揮文物資源在傳承文化、加強社會教育、服務城鄉建設、推動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推動全市文物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屬性。政府在文物保護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保障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拓寬人民民眾參與渠道,共享文物保護利用成果。
堅持服務大局。始終把保護文物、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建設共有精神家園作為文物工作服務大局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係,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傳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破除影響文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更新觀念,協同創新,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積極性。
堅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規體系,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文物事業在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具有丹東地域特色的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基本建成。
――全市文物保護體系基本完善,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明顯改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有保護措施,有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基本實現向公眾開放。
――以抗美援朝紀念館為特色,以市博物館為龍頭,以縣級博物館為支撐,以民營博物館為補充的地域特色紀念館、博物館服務體系日臻完善。完成抗美援朝紀念館改擴建工程,完成丹東市博物館、鳳城博物館、寬甸博物館、東港博物館陳列布展工作,鼓勵支持民營博物館建設。館藏文物科技保護進一步加強,館藏文物保存環境基本達標;館藏文物利用效率明顯提升,文物陳列展覽質量顯著提高,文博創意產業長足發展,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作用更加彰顯。
――文物行政執法力量明顯加強,文物法規規章制度更加健全,行業標準體系基本完備,文物安全形勢不斷好轉。
――文物行業人才緊缺現狀明顯改善,人才隊伍結構不斷最佳化,專業水平顯著提升。
――政府主體責任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到位、社會力量全方位參與的文物保護利用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民眾,文物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加強。
二、明確落實文物保護責任
一.落實政府責任。市、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敬畏祖先留下來的珍貴遺產,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解決文物保護突出問題。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未發生文物違法案件列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績效考核目標。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二)強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職,敢於擔當,守土盡責,不辱使命。加強市級文物行政機構建設,最佳化職能配置,依法履行職責。文物保護,基礎在市區,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是文物保護的實施單位,也是當前的薄弱環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文物工作實際,加強文物行政機構建設,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文物保護工作,推進縣市區文物管理所標準化建設,明確職責,充實力量。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市、縣(市)區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以文體廣電局、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編辦、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委、檔案局、交通局、林業局、旅遊委、宗教局、黨史辦、地方志辦為成員單位的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文體廣電局。各級政府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本地區文物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文物保護工作規範性檔案,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各有關部門在自己職責範圍內履行依法承擔的保護文物職責。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審批協調機制。建立由文化執法、文物、公安、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旅遊、宗教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重大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公安、海關、工商、文物、海事等部門和單位要保持對盜竊、盜掘、盜撈、倒賣、走私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的長效機制。有關單位在結案後應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涉案文物。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責任單位:市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文物保護力度
(一)加強文物保護基礎性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有標誌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要及時核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全面落實長城保護員制度。依法開展文物包括革命文物調查、申報、登記、定級、公布工作,完善標準,規範程式。全面完成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查明全市國有單位收藏可移動文物的基本狀況。加強各類文物資源調查成果管理,鞏固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成果,建立文物登錄製度,建立全市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庫,推進文物資源管理數位化、信息化、動態化,逐步向社會提供文物信息共享服務。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縣市區政府
(二)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將文物行政部門列入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製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高度重視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堅持原址保護原則,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傳統風貌區整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保護,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在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和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工程項目的工程選址和土地收儲階段,開工前要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有關部門應依法徵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土地和城鄉規劃審批依據。建設單位要主動報請市文物行政部門對項目所在地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發掘,將所需經費納入工程預算。在城市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中,應先期開展文物資源調查,逐處落實保護措施,禁止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突擊性拆除。通過公益性基金、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解決產權屬於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資金補助問題。或經協商一致,通過置換、徵收等方式,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統一保護與利用。(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排險工程,加強文物日常巡查和監測,加強歲修,減少大修,防止因維修不當造成破壞。依法劃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逐處落實保護措施,並嚴格執行。做好“丹東一號”水下考古發掘、保護與展示工作。做好革命文物和儒家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實施赫甸城城址等明長城重要點段保護修繕工程、大孤山古建築群等古建築、近現代優秀建築和長城的文物本體保護工程等一批具有重大影響和示範意義的重點保護項目。遵循文物保護工程特殊規律,嚴格遵守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上級文物部門對長城的保護規劃及要求加強長城保護工作,加快長城保護基礎工作進度,積極推進長城“四有”工作,認真落實《長城保護條例》、《長城執法巡查辦法》,加強長城監管和執法巡查,認真落實《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開展長城保護員培訓工作,建立長城保護員獎勵機制。(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四)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館藏珍貴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復計畫,重點修復丹東一號出水文物、革命文物、書畫古籍等。實施文物預防性保護工程,完善博物館文物庫房的監測和調控設施,對全市珍貴文物配備櫃架囊匣。加強文物徵集工作,實施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物證征藏工程,重點徵集新中國成立以來反映丹東經濟社會發展變遷的重要實物,記錄時代發展。(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五)加強文物安全防護。實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動實施一批重點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項目,完善文物建築防火和古遺址、古墓葬、石刻防盜防破壞設施,切實降低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風險。嚴厲打擊涉及文物的各種犯罪活動。全面落實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屬地責任,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使用單位(人)文物安全四級管理網路。加強基層文物安全管理,建立文物保護員制度,落實專兼職文物看護人員,落實保護員補助經費。(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發模式,拓寬社會資金投入渠道。鼓勵、扶持向國家捐獻文物及捐贈資金投入文物保護的行為,對社會力量自願投入資金保護修繕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發揮文物保護志願者的作用,指導和支持城鄉民眾自治組織保護管理使用區域內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大力扶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培育非營利性研究、保護、技術等機構,鼓勵其通過參與政府採購的方式承擔科研、保護等項目,逐步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格局。(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四、拓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
(一)挖掘發揮文物核心價值。重點挖掘研究丹東原始文化、紅色文化、長城文化、宗教文化、近現代優秀建築文化等特色文化資源內涵,以物知史,以物見人,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引領社會文明風尚。實施博物館教育功能提升工程,適時增加中共黨史、革命史陳列布展內容,以推動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中國小校應結合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二)促進保護成果全民共享。完善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完善博物館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體系。提升展陳質量,通過聯展、借展、巡展、合作辦展等方式,促進館藏資源、優秀展覽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強縣(市)區博物館建設,推動民營博物館建設,繼續開展流動博物館展覽進學校、進社區、進鄉鎮、進軍營、進企業活動,促進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支持文物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推動有條件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築建設各類專題博物館、陳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對公眾開放。(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文物與旅遊融合,發揮文物在旅遊發展中的支撐作用,根據文物資源特色,打造以抗美援朝紀念館、鴨綠江斷橋、抗聯遺址、中共黨史軍史遺址等革命遺址為代表的紅色旅遊;以前陽洞穴遺址、後窪遺址為代表的原始文化旅遊;以虎山長城、九連城城址、赫甸城城址為代表的長城文化旅遊;以大孤山古建築群為代表的宗教文化游;以湯玉麟公館、偽省長公館近現代優秀建築為代表的老安東歷史游等文物旅遊品牌。推出一批旅遊精品線路,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遊和歷史文化名鎮及傳統村落休閒旅遊線路,增加地方收入,擴大居民就業。制定近現代優秀建築保護利用方案,分類推進整體保護和局部保護,實現文物保護與延續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相統一。(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市旅發委、各縣(市)區政府)
(四)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深入挖掘文物資源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實用性,更多體現生活氣息,延伸文博衍生產品鏈條,進一步拓展產業發展空間,進一步調動博物館利用館藏資源開發創意產品的積極性,擴大引導文化消費,培育新型文化業態。國有文化文物單位要積極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創意產品研發、生產和經營。實施“網際網路+中華文明”行動計畫,推進文物資源數位化進程,支持和引導企事業單位通過市場方式讓文物活起來,講述文物故事,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市發改委、各縣(市)區政府)
(五)合理適度利用文物。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於文物保護為前提,以服務公眾為目的,以彰顯文物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以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為底線。文物景區景點要合理確定遊客承載量;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五、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完善文物保護法規規章。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修訂情況,適時啟動《丹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修訂工作。制定《丹東市長城保護辦法》,基本形成具有丹東特色的文物保護法規體系。(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
(二)強化文物督察。加強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督察力量。加強層級監督,依法對縣(市)區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專項督察,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對重大典型案例進行集中曝光,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完善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機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公開信箱等方式,暢通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渠道。(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文物執法工作。進一步加強文物執法工作,保證文物執法力量。按照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市、縣(市)區文化局負責本區域內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並依法將文物行政執法權委託給市、縣(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振興區、元寶區、振安區、合作區的文物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由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負責。日常的文物安全巡查工作由市、縣(市)區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負責。文物行政部門要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地區、各部門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五)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將文物保護法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黨校和行政學院(學校)的教學內容。市、縣(市)區文物部門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作為重要工作任務常抓不懈,要將文物保護法的宣傳普及作為文化遺產宣傳月活動的重要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以案釋法普法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執行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六、夯實文物工作保障措施
(一)保障經費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範疇,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措並舉,落實保護資金的投入。探索財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換、容積率補償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加強經費績效管理和監督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拓寬社會資金進入文物保護利用的渠道。(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
(二)落實政策支持。將文博創意產業納入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和服務範圍。支持鼓勵國有文博單位開展文博創意產品研發和銷售,在旅遊景點、重點商圈、交通樞紐等開設專賣店或代銷點,利用電子商務平台創新行銷模式。(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市發改委、各縣(市)區政府)
(三)加強科技支撐。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充分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文物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通過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爭取在館藏有害生物控制、“丹東一號”出水文物保護、大遺址展示利用等方面實施一批重點科技工程。(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四)重視人才培養。通過學歷教育、委託培養、赴外交流學習、參加上級培訓、組織市級業務培訓、組織專家在景區內進行文物保護講座等形式,加快文博領軍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複合型人才培養,形成結構最佳化、布局合理、基本適應我市文物事業發展需要的人才隊伍,切實改變文博行業人才緊缺現狀。(責任單位:市文體廣電局、各縣(市)區政府)
附屬檔案:丹東市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丹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制定《實施意見》背景情況說明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的重要論述和對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16〕92號)檔案要求,我局起草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2016年3月至5月,市人大對我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先後深入我市三縣三區,聽取各轄區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匯報,實地檢查16處文物遺址,召開9次座談會,全面了解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現狀,並對下一步文物保護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希望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為落實省政府檔案精神和《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我局完善了《實施意見》分別在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徵得市人大及市住建委、市發改委等15個相關成員部門意見,根據市人大和市民委提出修改意見進一步調整,現已修改完畢。
二、《實施意見》內容構架
該實施意見共七個部分 。
1、第一部分強調了文物工作的重要意義。
2、第二部分提出我市文物工作總體要求。實施意見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的重要論述和對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推動全市文物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該意見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公益屬性、堅持服務大局、堅持改革創新、堅持依法管理。
主要目標是爭取到2020年,達到文物事業在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中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具有丹東地域特色的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基本建成。
3、實施意見第三部分明確落實了文物保護責任,提出建立由政府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建議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以文體廣電局、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人社局、編辦、規劃局、建委、檔案局、交通局、林業局、旅遊局、宗教局、黨史辦、地方志辦為成員單位的文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文體廣電局。
4、第四部分根據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從不同方面加強文物保護力度的實施措施,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
5、第五部分強調拓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挖掘發揮文物核心價值,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保護成果全民共享。
6、第六部分從完善文物保護法規規章、強化文物督察、加強文物執法工作、嚴格責任追究、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等五個方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7、第七部分提出保障經費、政策支持、科技支撐、人才培養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夯實文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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