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中轉運輸,是指商品銷售部門把商品送到某一適銷地點,再進行轉運、換裝或分運的工作,如發貨地用地方管轄的船舶發運,路途中換裝交通部所管轄的船舶運輸;或火車整車到達後再用火車零擔轉運到目的地,都稱為中轉運輸。
中轉運輸是商品運輸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聯結髮貨和收貨的重要環節。它對於做到統一發、收、轉,適應商品多渠道運輸,加速商品流轉,做到商品合理組配,提高運輸質量,節約運輸費用,滿足人民需要,都有重要的意義。
原則
能聯運的不中轉
即交通部門沒有辦理聯運的地方,商業部門必須自行辦理中轉業務,以利商品流轉;有些地方即使可以辦理聯運,但分散發運均是零擔,費用高,也需經過商業部門組配成合裝整車,既可壓縮待運時間,又可節約運輸經費。
能直達的不中轉分運
是指從發貨地到收貨地能直達的則不應分運中轉。由於鐵路運輸是短線,零量發運經常受到限制,特別是商業批發體制改革後,各地向外自行採購的單位大大增加,要求零擔運輸的數量越來越多,商業部門可利用各地有物流機構的優越條件,採取集零拼整,中轉分運的辦法。如集配整車而待運時間不長就不宜分運,而應採取直達運輸。
中轉運輸合理
商品中轉發運要按時間快、里程短、環節少、費用小的要
求,能聯運的不分運,能水運的不陸運。組織中轉合理的標準是:選擇中轉點要合理,採用運輸方式要合理,中轉運輸費用要合理。
中轉運輸網
開展中轉運輸,首先要有中轉單位,並由這些中轉單位組成一個中轉運輸網,才能順利地進行。1960年11月商業部在武漢召開了中轉運輸工作會議,為了辦好中轉工作,當時由湖北、湖南、江西、廣東、上海、鄭州、青島等七個省市的儲運公司,簽訂了中轉聯繫協定。以後簽訂中轉聯繫協定的單位陸續增加,從而在全國範圍內初步組成了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中轉運輸網。
商業流通體制改革後,商流衝破了一、二、三級批發層次,商流網路向全國城鄉四面八方延伸,而且出現了批量小、批次多、流轉快的特點。與此同時,鐵道部門為減輕短途運輸壓力,相繼撤銷了部分線路的沿零列車,不少車站已不再辦理零擔業務,因此,商品中轉分運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物流要與商流相適應,就對中轉運輸網的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跨省原則要求
對外貿易部關於外貿物資實行跨省中轉運輸的幾項原則要求
一、為了加速外貿物資流通,避免迂迴運輸,減少貨運損耗,節省運雜費用,降低出口成本,各地外貿部門對於運往陸運口岸或海運港口的出口貨物和其他物資,凡必須經過鐵路或其他運輸方式中轉的,均應按照合理流向選擇中轉地點。
二、選擇中轉地點應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凡在鄰近省(或自治區,下同)中轉流向合理的,兩省有關外貿部門(以下簡稱委託方和代運方)應積極組織跨省中轉。
三、中轉地的外運公司分支機構,可按照“外運公司1980年全國經理會議紀要”精神,積極辦理跨省中轉代運業務。沒有設立外運公司分支機構的地區,可由當地其他外貿企業單位辦理。
四、組織跨省中轉要根據“安全、迅速、準確、節省、方便”的原則和廣開生產門路,擴大運輸服務範圍的精神進行。雙方應自願互利,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商辦事。
五、委託方應按時提出託運計畫,將貨物運交對方中轉倉庫或直接中轉地點(火車站、內河碼頭),代運方應根據委託辦理儲存、轉運事項,並應本著薄利多運的原則向委託方核收合理的代運定額費用。如暫時不能實行定額費用,可採用實報實銷、加收勞務費的辦法逐步過渡。雙方在兩省外貿局共同組織下簽訂委託代運協定,並由兩省外貿局監督執行。
六、在組織物資跨省中轉時,應儘量由發運地直運中轉車站、碼頭,直接裝車、裝船,減少在中轉地入庫、出庫和短途搬運環節。
七、目前由發貨省按合理流向在中轉省派駐機構(人員)或由中轉地其他單位辦理中轉的,仍繼續按現行辦法進行。中轉地外貿部門應積極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爭取把代運業務承擔起來。
八、各地調入的物資,包括自省外或國外調進的生產原料、配件、包裝物料、獎售物資等,也要按照上述原則,打破行政區劃的界限,選擇合理的中轉地點,組織跨省中轉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