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關於延長兩國邊境小額貿易議定書有效期限的換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66年01月06日
  • 生效日期:1966年01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李班同志敬愛的副部長同志: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貴我雙方達成協定如下:
(一)將一九五五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簽訂的“關於中越邊境小額貿易的議定書”的有效期限繼續延長至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雙方為了保證管理好各自的邊境市場,同意對該議定書作補充規定如下:
1.雙方對該議定書第五條所規定的進出口限額的調整和對第一號附屬檔案所規定的小額貿易地點須關閉或開放新的地點以及對第二號、第三號附屬檔案所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範圍須修改時,由雙方地方政府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報兩國政府核准後執行。
2.雙方為了保證邊境居民小額貿易的正常進行,將各自繼續採取措施,禁止本國商販參加小額貿易。同時,雙方地方政府可以在該議定書規定的原則範圍內,經過協商,制訂出必要的管理辦法,並於達成協定後配合執行。
3.對於小額貿易的貨幣兌換限額,規定為每人每次最高不得超過一元中國人民幣或等值的越南幣。此項規定由兩國國家銀行在邊境小額貿易地點的分支機構負責執行。
上述補充規定應作為該議定書的組成部分。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副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六六年一月六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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