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誦讀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中華誦讀聯合會理事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理事會代表由各地會員分別選舉產生。由理事會選舉組成主席團,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推舉秘書若干人組成秘書處,設秘書長1-2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誦讀聯合會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誦讀聯合會是中華各民族誦讀藝術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平台,是聯繫廣大誦讀藝術家、誦讀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有聲語言藝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堅持與時俱進,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弘揚中華美學精神,增強誦讀藝術在社會正能量引導方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體現四海歸心的社會現狀,我們將藉助自己良好的社會影響力,讓誦讀紮根於廣大民眾,推動國家全民閱讀戰略,積極努力普及全民誦讀,主動向社會傳播正能量,立志做國家文化生態體系的修復者、中華傳統文化的弘揚者、中外文化交流的使者。
第三條 引導和鼓勵作家、詩人創作出適合誦讀的優秀文學作品。
第四條 廣泛團結一切新老誦讀藝術家,包括台灣省誦讀藝術家、港澳誦讀藝術家和海外華僑誦讀藝術家。積極推進中外文化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有聲語言藝術家的友誼,加強同全世界有聲語言藝術家的團結。
第五條 關心和推動青年誦讀藝術家的成長,大力發展和壯大誦讀藝術家隊伍。
第六條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語言誦讀藝術家、地方語言誦讀藝術家。鼓勵少數民族誦讀藝術家、地方語言誦讀藝術家使用本民族、本區域語言文字進行創作。
第七條 廣泛聯繫志在繁榮誦讀藝術事業的誦讀社團。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凡贊成本會章程,在誦讀藝術上取得過成就,出版過誦讀類出版物、理論著作等的誦讀藝術家、長期堅持並形成鮮明的個人風格的誦讀愛好者,由本人申請,可以加入本會;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擁有相當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的世界各地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誦讀協會,全國性的行業誦讀協會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秘書處審議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義務;有選舉、被選舉和罷免權;有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享受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積極推進會員的福利事業,如舉辦個人誦讀會、推薦演出機會、出版誦讀專輯、出版與誦讀有關的著作、免費或優先參加本會舉辦、協辦的各項活動。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中華誦讀聯合會理事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理事會代表由各地會員分別選舉產生。由理事會選舉組成主席團,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推舉秘書若干人組成秘書處,設秘書長1-2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第十二條 主席團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秘書處召集。必要時由秘書長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 本會在世界各地以及中國各省、市、自治區設立地方分會。根據需要建立各種必要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誦讀藝術家、誦讀愛好者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權、解釋權屬於中華誦讀聯合會秘書處。
中華誦讀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