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山林稅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山林稅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臨時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對山林產品收入的徵稅。1933年10月,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頒布《山林稅暫行細則》。同年江西省蘇區財政部發出《關於徵收山林稅的通知》。山林稅的徵收對象分竹麻稅、茶子稅、茶葉稅、果子稅4種,其餘暫不徵稅。竹麻稅以實得竹麻 (破成碎片未浸石灰之竹片) 為單位計算,以每人分得之竹山可破竹麻6擔 (100斤為1擔) 以上者起征,稅率按14個等級累進徵收。

茶子稅以實收茶子 (未取出茶仁之茶果子) 為計算單位,以每人分得茶子3擔以上為起征點,稅率按13個等級累進計征。茶葉稅以實收烘乾茶葉為標準,以每家每年收得茶葉10斤以上為起征點,稅率分別按12個等級累進。果子稅以實收果子所賣得之價錢為標準,以每家每年賣10元以上為起征點,稅率按12個等級累進計征。山林稅只在中央革命根據地部分地區徵收,其他根據地未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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