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海峽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

中華海峽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

致力於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促進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和務實合作;促進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促進中華和諧進步,不僅造福台灣同胞,更達到以民間文化交流的力量,促進對中國本土外緣所瀕臨的海域,其可幅射的國家經濟的互動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海峽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海促會)
  • 外文名:Cross strait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CHDPC)
海峽兩岸廣義的意思是-中國本土外緣所瀕臨的海域,其可幅射的國家,也就是中央國家主席習近平習總席所提倡的共建“一帶一路”合作路線,旨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絲路精神,尋求與認同這個理念的國家,實現共同發展和共同繁榮。
中華海峽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宗旨:《弘揚中華 生活國學,構建全民 身心和諧》
成立促進會,是我們這一代人,應該站在弘揚中華文化智慧的高度,先打開心門去了解、理解中華文化的精髓,才能更好的掌握與運用,方能促進海峽兩岸和諧持續發展,協助各行各業之間的文化交流、互利共贏,共同攜手開拓國際市場。促進會,以聯動世界各地華人社會相互交流,增進醫療、餐飲美食、生態休閒旅遊、科技(農業、環保、新能源…)、教育(含宗教、慈善)、娛樂(各類藝術)等學術研討與各種文化交流,讓我們一起承先啟後,把中華博大精深的內涵,再融入這個時代的精華,期許中華文化 代代接棒、世世弘揚。架接全球華人溝通交流平台,維護國家權益與華人國際地位,提供各類經貿財經訊息,促進文化的提升與經貿的聯盟合作。
第一章 總則
(一)本促進會名稱為:中華海峽兩岸文化交流促進會。
英文名稱:Cross strait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二)本促進會的性質:本促進會是由贊成海峽兩岸交流合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三)本促進會的宗旨:主要致力於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促進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和務實合作;促進海峽兩岸和平發展;促進中華和諧進步,不僅造福台灣同胞,更達到以民間文化交流的力量,促進對中國本土外緣所瀕臨的海域,其可幅射的國家經濟的互動發展。指揮總部設於東北遼寧,跟隨中央步伐-旨在弘揚中華各產業文化,振興東北經濟。
(四)本促進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五)本促進會的住所:本會會址設遼寧省瀋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海峽兩岸的時代定義,是根據中央所指導的一帶一路所涵蓋的東北亞、東南亞、南亞等區域。
東北亞包含(中國、朝鮮、韓國、日本、蒙古、香港、澳門、關島、台灣)
東南亞包含(越南、寮國、高棉、緬甸、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以下簡稱印尼)、菲律賓、汶萊和東帝汶,)
南亞包含(半島上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以及斯里蘭卡,馬爾地夫)
(二)廣泛與台灣及境內外各地華人同胞、社團、友人的聯繫,溝通信息、增進友誼,發展台灣及各地同胞與中國境內各地區的友好交流合作。
(三)為台灣及各地同胞、社團、企業,提供經貿合作考察訪問、學術交流、文化交流等各項信息諮詢、委託代理服務。
(四)開發中國境內與台灣及各地同胞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進行經濟、貿易、科技、宗教、文化、教育、物業、法律等項目的交流與合作;突出文化主題開展兩岸專題文化交流,包括傳統文化易經、文化遺產保護、文學、書畫、演藝、民間藝術、茶文化等多種文化樣式的民間交流,開展傳統文化藝術研究和推廣。並廣招台灣及境內外各地的華人同胞至中國境內各地區開辦各種文化交流、招商等活動。
(五)組織舉辦兩岸民間文化經貿合作論壇,協助省市政府開展對台交流招商引資工作;加強和推動兩岸文化經貿領域人員往來和務實合作,為兩岸文化經貿合作項目牽線搭橋。為中國境內各地的企業、公司和學術、科研、宗教、文化、教育、新聞、法律等社會各界提供台灣及境外各地區信息諮詢,並代理安排至台灣及境外各地考察訪問、學術研討、人才交流、求學進修、觀光旅遊等服務。
(六)本促進會積極參與中央所指導一帶一路的文化交流與經貿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本促進會實行理事制。
第二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促進會章程;
(二)關心和致力于海峽兩岸交流合作事業;
(三)有加入促進會的意願;
(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三條 理事入會程式:
(一)由兩位以上理事或有關單位推薦,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四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七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本促進會設榮譽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條 本促進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一名執行副主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中一名執行副秘書長)。
第二條 本促進會設秘書處、財務處。法律維權中心、外聯處、網路中心、顧問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青年交流委員會、經貿委員會、金融委員會、農業委員會、醫學健康委員會、教育委員會、旅遊委員會、各地交流中心、高峰論壇組委會等部門,各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
第三條 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條 理事會每屆一年,屆中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以通訊方式徵求常務理事意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本促進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
第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四)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選舉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副秘書長。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主席可委託執行副主席行使會長有關職權。
第十一條 主席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主席、執行副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書長可委託執行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有關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一條 本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二)海峽兩岸交流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專項工作。
第三條 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 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條 本促進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財務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六條 本促進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條 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一條 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一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條 本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條 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條 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1日中華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第一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條 本章程自國家相關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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