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學會山東分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法學會山東分會辦事細則,1936年9月5日中華民國法學會山東分會制訂。共二十二條。細則規定了該會會址、各專門委員會的設定、組成人員及其職能。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分會常務理事會推定;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分會常務理事會在本會會員中聘任。細則還規定了幹事長、總務組、會計組的設定及其職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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