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是一本2023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 作者:[美]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 
  • 原作品: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 譯者:謝美裕 / 尤陳俊 
  • 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3年4月
  • 頁數:420 頁
  • 定價:89.00 元
  • 裝幀:精裝
  • ISBN:978755985669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對清代性規範的研究,探討了國家將部分性行為定為犯罪的社會背景。長期以來,不同社會群體的成員長期以來都被要求遵守不同的家庭道德和性道德標準。清朝政府則建立了一種新的性別制度,它規定了跨身份界限的性道德和刑事責任的統一標準,所有人都應遵守婚姻中界定的性別角色。這種對性行為規範的轉變,表現在官方對通姦、強姦、雞姦、寡婦貞操和賣淫等指控的處理上,代表著帝國政府努力應對令人不安的社會和人口變化。

作者簡介

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現為史丹福大學歷史系教授。擅長利用司法檔案研究清代中國的性、社會性別關係和法律。出版有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史丹福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和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史丹福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兩部學術專著,並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
謝美裕(Meiyu Hiseh),現為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學術研究興趣為早期中國史、草原帝國等。
尤陳俊,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入選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2018年度),學術研究興趣為法律文化、法律史和法律社會學。在《法學研究》、Modern China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50餘篇,出版有專著《聚訟紛紜:清代的“健訟之風”話語及其表達性現實》《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明清日用類書與社會日常生活》,以及譯著《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

圖書目錄

中譯本序
英文版序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論題
一、西方學術界的法律發展模式
二、身份地位展演的舊模式
三、社會性別展演的新模式
四、社會性別焦慮以及對無賴漢的恐懼
五、社會中的另一半人們如何生活
第二節 資料
一、州縣衙門審理的案件之記錄
二、經中央審理的案件之記錄
三、州縣衙門審理的案件之記錄和經中央審理的案件之記錄的比較
四、明清時期的注律傳統
五、清代司法檔案帶來的契機
六、司法案件中的“民族志”證據
第二章 一種關於性秩序的願景
第一節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蓋範圍
一、性事失序與政治失序
二、對“性犯罪”之內涵的界定
第二節 父親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權
一、一種被視為構成不孝的婚內性行為
二、合法婚姻之內強迫發生的性行為
三、搶親:“成親”抑或“奸”?
第三節 主人與其女性奴僕發生的性關係
一、主人的特權
二、展現法律觀念變遷的證據
三、清代對主人之性特權的褫奪
第四節 義絕:夫妻間道德紐帶的斷絕
一、獲得丈夫同意的非法的性行為
二、被視為奸罪的賣妻行為
三、合法的賣妻行為和被當作姦婦賣掉的妻子
第五節 每位婦人皆應是一名妻子
第三章 強姦罪相關法律的演變:女性貞節與外來男子的威脅
第一節 對強姦罪受害者的資格審查
一、女性貞節逐漸被優先加以考慮
二、貞節作為良民身份的一種功能
三、強姦不貞的民婦
四、強姦賤民身份的守貞女子
第二節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體內至為關鍵
一、被男性性器官侵入體內在刑罰與旌表方面導致的後果
二、強姦“已成”的證據標準
第三節 強姦與和姦的對比
一、和姦的刑事責任年齡
二、顯示歷史變遷的相關史料
三、清代司法實踐中對強姦與和姦的區分
第四節 危險男子的刻板形象
一、以往的刻板形象:身份低賤的強姦罪犯
二、新的刻板形象:“光棍”
第五節 清代中央司法官員的實際做法
一、對強姦犯典型形象的側寫
二、對受害者典型形象的側寫
三、一些讓司法官員對其處理結果感到滿意的案件
第六節 結語
第四章 關於被雞姦男性的問題:清代針對雞姦行為的立法以及對男性之社會性別角色的加固
第一節 論題
一、對已有研究的回顧
二、性取向與雞姦行為中的等級體系
第二節 立法史
一、清代以前:作為獨立於“奸”罪之外的單獨類別
二、清初的法律:同性強姦被比照異性強姦加以處置
三、雞姦被奸罪所吸收
第三節 異性性犯罪的標準被適用於雞姦罪行
一、同性強姦已成
二、主奴之間的雞姦
三、雞姦行為對身份的玷污
四、雞姦行為對男子陽剛氣概的玷污
第四節 容易受到性侵的男性和危險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形象
一、脅迫、幼稚與力弱
二、同性強姦中的“男子拒姦殺人”
三、對同性強姦犯之形象的側寫
四、光棍在性慾對象方面的雙性選擇
五、針對少男的淫慾
第五節 大眾觀念中的等級體系和污名化標籤
一、彼此類似的不同等級體系
二、作為雞姦者的成年男子
三、因被人雞姦而蒙受的污名
四、因被雞姦而承受的污名與為此蒙羞的家人
五、和同雞姦關係中的污名以及對其所做的掩飾
第六節 階層分化與男性的性生活
一、被邊緣化的男子:同性性行為作為生存策略
二、一起關於滿人浪子的刑案:同性性行為作為個人嗜好
三、陳經濟的悲慘下場
第七節 男性性器官侵入對方體內之行為的意涵
第五章 貞節崇拜中的寡婦:清代法律和婦女生活中的性事與財產之關聯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官方對貞節的評判標準
一、貞節烈女:法律的儀式維度
二、危害貞節的罪行:法律的刑罰維度
第三節 寡婦作為一種有性慾的生物個體
一、貞節與寡婦所享有的附條件的法定權利
二、拒絕再嫁的權利
第四節 強迫再嫁、自殺和貞節的標準
一、一名自殺的寡婦:烈女抑或蕩婦?
二、對烈女形象的描繪
三、“假順”
第五節 沒有資財的寡婦
一、貧困與官方所宣揚道德的局限性
二、性契約之取消
第六節 持有財產的寡婦及其姻親
一、自立門戶與通姦
二、利益算計與務實妥協
第七節 爭鬥的諸種情形
一、義忿,抑或陷害?
二、捉姦成功
三、懷有身孕與孤注一擲之舉
四、純潔之胎?
第八節 結論
第六章 作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為:雍正朝之前對賣娼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
一、官府與性工作之間的關聯
二、用語問題
第二節 立法層面對不同身份群體的區分
一、服飾禁令
二、良賤不婚
三、禁止官吏宿娼
四、良民墮為娼戶
五、良民“縱奸”之罪
第三節 推行身份等級原則:明代和清初的實踐
一、呂坤的“禁諭樂戶”措施
二、對“買良為娼”的究治
三、得以脫籍的娼妓
四、未被允許脫籍的娼妓
五、對“縱奸”的問責
第四節 適用於娼妓的寬鬆刑責標準
一、嫖客們為了一名娼妓而爭風相鬥:該娼妓是否應受懲罰?
二、司法審判中對婚內賣奸的默許
三、娼家夫婦之婚姻的道德內涵
第五節 法律擬制與社會現實
第七章 良民所應遵循的諸標準之適用範圍擴張:雍正朝的改革與賣娼入罪化
第一節 學界以往對雍正元年“除豁”賤民的解讀
一、一種推動社會變革的進步性舉措?
二、一種相對不那么積極的評價?
三、所謂“解放”乃是一種時代錯置?
第二節 “廣風化”
一、雍正元年的諭旨
二、對中央音樂機構的改革
三、關於參加科舉考試之資格的問題
第三節 雍正元年之後的法律如何處置賣娼
一、擴張既有刑事法律的適用範圍
二、新的法律:“窩娼”與“失察”
第四節 雍正朝以降一些經中央司法機構審理的案件
一、丈夫為其妻子招徠嫖客:“縱奸”
二、婚外賣娼
三、州縣衙門對性工作的究治
四、娼妓的親屬們赴衙門告發
五、被衙役逮捕的出逃娼妓
六、由衙役們告發的賣娼勾當
七、當地居民的舉發
八、賣娼入罪化與衙門的貪瀆
第五節 小結
第八章 結論
第一節 法律的陽具中心主義
第二節 從身份地位到社會性別的變化,以及對小農家庭的新關注
第三節 含義發生變化的“良”概念
第四節 生存邏輯與性事失序
附錄A:針對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錄B:清代針對雞姦的相關立法
附錄C:針對強迫守志寡婦再嫁的處刑
附錄D:呂坤的“禁諭樂戶”舉措
參考文獻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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