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

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

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是在回響黨和政府關於積極促進大學生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精神下,由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開大學、中國傳媒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吉林大學、暨南大學、華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師範大學、長春理工大學、四川農業大學、東北農業大學等全國各大高校創業社團、創業組織機構、創業企業、大學生創業者、創業家等聯合發起的中華大學生創業機構,是由在大學裡對創業有極大熱情的在校大學生、畢業生(10年內)、社會各界高端人士自願組成的綜合性青年學生創業團隊。是全國大學生創業者自發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
  • 外文名: Students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Of  China
  • 別稱:中華大學生創業聯盟
  • 協會住所:房山區石樓鎮北京鴻鵠教育學校
  • 簡稱:中大創聯
辦學宗旨,主要活動,學校使命,聯繫方式,協會章程,組織結構,

辦學宗旨

建立大學生創業平台,詮釋創業理念、向在校的大學生傳播創業知識、培養創業意識、培育創業理念、提高創業素質、營造創業氛圍、弘揚創業精神、指導創業實踐、提升創業技能、拓寬就業渠道、提供就業機會、扶持創業活動、促進就業發展、推動全民創富。

主要活動

1.孵化優質創業項目,直至成功創業、創富:支持大學生科技創新,對有創業意向和實際能力的大學生提供創業服務,並爭取更多的資金、技術和相關支持;
2. 策劃組織各種形式的校園內外的創業實踐活動、創業大賽、青年創業論壇; 每年舉辦:中華大學生創業與就業發展論壇;加強校內、外交流和合作;
3.不定期組織成員企業家、成功人士和成功創業企業家、創業培訓人士到各地院校舉行與創業相關的講座;聘請國內知名創業教育專家學者、創業家舉辦創業知識普及講座;
4.中大創聯每年將聯合企業單位到大專院校舉辦大學生就業招聘活動;
生涯設計:幫助會員進行創業(就業)、職業生涯規劃,創業規劃設計等等。

學校使命

中大創聯是由全國各大高校創業(協會)組織共同發起、自發組建的實踐團體。創聯通過廣泛組織和開展各種與創新、創業相關的交流活動,努力營造校園科技創新氛圍,積極促進在校大學生與校外企業及政府機構間的交流,增強大學生的市場意識及競爭意識,提高大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為大學生參與專業實踐創造機會。創聯將高舉創業旗幟,在黨的領導下,為大學生創業活動和科技興國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培養目標是:以市場為導向,培養胸懷創業致富精神,熟悉創業致富方法,擁有創業致富技能,勇於創業發展,重承諾,守信用,不同層次的新一代成功創業致富人才。

聯繫方式

辦公地址: 中國·北京市海淀區永豐產業基地
協會聯絡處: 中國·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
協會在海淀區*街擬建立創業街(創業園)。
協會住所:北京房山區石樓鎮北京鴻鵠教育學校 郵編:100871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大創聯、協會)
英文名稱: Students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條 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性質和宗旨
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是在回響黨和政府關於積極促進大學生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精神,由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等各大高校創業社團聯合發起的中華大學生創業社團(擬掛靠在國家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共青團中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由在大學裡對創業有極大熱情的在校大學生組成的綜合性青年學生創業協會。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是非贏利性的學生創業社團組織。
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宗旨:建立大學生創業平台,詮釋創業理念、向在校的大學生傳播創業知識、培養創業意識、培育創業理念、提高創業素質、營造創業氛圍、弘揚創業精神、指導創業實踐、提升創業技能、拓寬就業渠道、提供就業機會、扶持創業活動、促進就業發展、推動全民創富。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本會理事成員企業家、成功人士和成功創業企業家、創業培訓人士到各地院校舉行與創業相關的講座;聘請國內知名創業教育專家學者、創業家舉辦創業知識普及講座;
(二)生涯設計:幫助會員進行創業(就業)、職業生涯規劃、設計,創業規劃設計;
(三)中大創聯每年將聯合企業單位到大專院校舉辦大學生就業招聘活動;
(四)策劃組織各種形式的校園內外的創業實踐活動、創業大賽、青年創業論壇; 舉辦:中華大學生創業與就業發展論壇;
(五)加強校內、外交流和合作,對有創業意向和實際能力的大學生提供創業服務,並爭取更多的資金、技術和相關支持;
(六)孵化優質創業項目,直至成功創業、創富。
培養目標:以市場為導向,培養胸懷創業致富精神,熟悉創業致富方法,擁有創業致富技能,勇於創業發展,重承諾,守信用,不同層次的新一代成功創業致富人才。
第四條 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與政策。依據中大創聯章程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以便共同遵守。
第五條 協會住所:北京房山區石樓鎮北京鴻鵠教育學校。
第二章 職責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 廣泛進行大學生創業經驗宣傳和給同學們提供一個創業平台,提高同學們對大學生創業方面的知識的認識,培育與當代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新一代人才。
(二) 努力做好大學生創業及宣傳方面的工作,不斷向校報校刊和其它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
(三) 本會通過廣泛組織創業致富相關的報告會、座談會、講座、辯論會、實踐、培訓等活動,努力營造校園科技創新創業的氛圍。
(四) 本會加強與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間的聯繫,實現資源共享、戰略聯盟,活動共參與、共分享;不斷擴大自身在校園內外的影響,積極參與校內外各種創業致富的實踐活動。積極促進在校大學生與校外企業及政府機構間的交流,增強大學生的市場意識及競爭意識,提高大學生社會適應能力,為大學生參與專業實踐創造機會。
(五) 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以創業培訓指導及創業實踐為主要活動形式。在引導協會會員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創業觀提高廣大會員的綜合素質,為同學提供更多更新的就業和創業機會。
(六) 挖掘學生智慧,展現新時代大學生創業智慧,積極籌備國家、省、市組織的大學生創業大賽。組織學習科技創新創業知識,提供青春創新創業機會,鼓勵學生把知識轉變為實踐,為社會、個人創造更多的財富,為今後的人生創業之路鋪平道路,積蓄能量;組織豐富多彩的學習創業交流等活動,為有能力、有見識、有抱負的人提供一個交流、學習、互助的平台,一個歷練創業的機會。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根據本會關於在各地建立大學生創業協會的規定,各地、市大學生創業協會可以在市內各大專院校相應設立一個大學生創業協會分、支會,各地、市內所有大中專院校的大學生符合章程規定的經當地、市大學生創業協會批准均可參加。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有創業熱情、有理想、勇於表現自己、永不言棄、積極樂觀的全國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畢業十年內(包括10年)的大學生。
(二)會員應具備基本道德行為準則和團隊協作精神。
(三)具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會員每學年註冊一次,如不註冊(特殊情況除外,但需開具證明)視為自動放棄會籍。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創業、勵志演講等培訓活動;
(四)對表現積極的會員應通報表揚或頒發獎狀以示鼓勵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真誠維護中華大學生創業聯合會的公共形象,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積極傳播協會宗旨,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與協會各項活動;
(五)明確協會及各部門的基本情況和本人職責,認真思考並出謀劃策,在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六)及時向協會提供合理化建議和可供會員共享的合作信息;
(七)支持、協助協會相關工作;
(八)為協會推薦符合條件的會員,並協助資質審查。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 會員代表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協會各職能部門及專門機構主要負責人;
3、 審定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顧問團
協會設顧問團,顧問團成員由協會邀請創業家領袖、有關政要、專家、名人擔任。顧問團為協會的發展提供戰略性建議,為協會會員提供高層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主席團
(一) 協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協會邀請有關國家領導人、創業家領袖、相關領域的名人擔任。主席團負責協會重大決策的審定。
(二) 主席團由名譽主席、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理事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
(一)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協會的決策和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日常管理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常務委員會由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及專門機構負責人構成,實行會長負責制。
(三)常務委員會職能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
5、制定協會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6、負責協會的日常管理和運營。
第十四條 執行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主席團和常務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對內對外重要檔案;
(四)為協會發展提供戰略規劃。
第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
(四)行使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企業贊助和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同意。
第二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有關事宜,由主席、會長和秘書長書面通知註冊機構解散。終止後,剩餘財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
第三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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