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十六名。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條 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十五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七條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第八條 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選舉會議成員應出席選舉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席團請假。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第九條 選舉日期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提出。每名選舉會議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三十六名。
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一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選人登記表》。參選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
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第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三條 選舉會議主席團公布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並印發給選舉會議全體成員。
主席團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後,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查閱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