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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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出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內容
在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如果欺騙、脅迫原告撤訴,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訓誡,或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甚至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責。
同時,針對在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等失當行為,草案規定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在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方面,草案首次提出,高級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此外根據各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受案範圍中增加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定、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等協定的”。同時,增加了相應的判決形式,規定法院可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草案在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主體範圍基礎上,也作了適當擴大,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納入行政訴訟主體。
欺騙脅迫原告撤訴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拒不到庭可建議處分負責人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一審行政案件可指定跨區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