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The State Committee of Supervis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成立時間:2018年3月
  • 現任領導劉金國
  • 主管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設立背景,歷史沿革,機構性質,主要職責,現任領導,人員組成,監察範圍,

設立背景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此次憲法修改建議中,用一節對監察委員會作出規定,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充分彰顯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也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保證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職盡責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民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增強黨自我淨化能力,根本靠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民眾監督;自我監督是世界性難題,是國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中國共產黨下定決心,練就“絕世武功”,建設廉潔政治。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製之舉,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並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使改革實踐成果成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
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並明確其性質定位和職能職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必將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進一步增強人民民眾對黨的信心和信賴,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歷史沿革

2017年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全文公布。王岐山在報告中提到,將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2018年3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楊曉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8年3月2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分別經表決,任命劉金國、楊曉超、李書磊、徐令義、肖培、陳小江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任命王鴻津、白少康、鄒加怡、張春生、陳超英、侯凱、姜信治、凌激、崔鵬、盧希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
2018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揭牌,舉行新任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憲法宣誓儀式。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表決,免去鄒加怡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免去侯凱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免去李書磊、陳小江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2021年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任命喻紅秋(女)、傅奎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免去楊曉超、徐令義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任命孫新陽、劉學新、張福海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免去盧希(女)、白少康、陳超英、姜信治、凌激、崔鵬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任命王曉萍(女)、王愛文、許羅德、李欣然、趙世勇、誾柏、穆紅玉(女)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
2023年3月,劉金國當選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機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等。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保障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最高監察機關職責,根據監察工作實際需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二)為履行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的職責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監察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
二、監察法規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監察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監察法規。
四、本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劉金國
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肖培喻紅秋(女)傅奎孫新陽劉學新張福海
國家監察委員會委員:王鴻津王愛文許羅德李欣然趙世勇誾柏穆紅玉(女)

人員組成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範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